上海交通事故律师网

咨询电话:021-62280908      18317158389
首页 >> 法律法规 >> 规章 >> 正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内河交通事故调查处理规定

 
  第三十七条海事管理机构工作人员违反本规定,玩忽职守、滥用职权、徇私舞弊的,由其所在单位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由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六章附则  
 
  第三十八条因内河交通事故造成水域环境污染事故的,对水域环境污染事故的调查、处理按照我国有关环境保护的法律、法规和有关规定执行。
 
  第三十九条本规定自2007年1月1日起施行。交通部1993年3月24日发布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内河交通事故调查处理规则》(交通部令1993年第1号)同时废止。
第2页/共2页    
首页  上一页  下一页  末页


上一篇:道路旅客运输及客运站管理规定(2009修正)

下一篇: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路管理条例实施细则(2009修正)

相关阅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