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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关于交通事故损害赔偿案件的处理意见

 
  被抚养人还有其他抚养人的,赔偿义务人只赔偿受害人依法应当负担的部分。被抚养人有数人的,年赔偿总额累计不超过上一年度城镇居民人均消费性支出额或农村居民人均消费性支出额。
 
  计算\"被抚养人生活费\",依被抚养人身份状况,适用城镇居民或农村居民标准。被抚养人有数人且既有城镇居民又有农村居民的,对于各被抚养人所得\"被抚养人生活费\",按各自的身份状况适用相应标准。对于赔偿义务人应支付的\"年赔偿总额\",依城镇居民标准计算。
 
  被抚养人在结案前死亡的,其生活费计算至于死亡之日止。
 
  9、 残疾赔偿金。根据受害人丧失劳动能力程度或者伤残等级,按照受诉法院所在地上一年度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或农村居民人均纯收入标准,自定残之日起按二十年计算。但六十周岁以上的,年龄每增加一岁减少一年;七十五周岁以上的,按五年计算。受害人因伤致残但实际收入没有减少,或者伤残等级较轻但造成职业妨害严重影响其劳动就业的,可对残疾赔偿金作相应的调整。
 
  10、残疾辅助器具费。按照普通适用器具的合理费用标准计算。伤情有特殊需要的,可以参照辅助器具配置机构的意见确定相应的合理费用,辅助器具的更换周期和赔偿期限参照配置机构的意见确定。
 
  11、死亡赔偿金。按照受诉法院所在地上一年度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或农村居民人均纯收入标准,按二十年计算。但六十周岁以上的,年龄每增加一岁减少一年;七十五周岁以上的,按五年计算。
 
  12、丧葬费。按照受诉法院所在地上一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标准,以六个月总额计算。
 
  13、精神抚慰金。受害人或者死者近亲属遭受精神损害,赔偿权利人可以向人民法院请求赔偿精神损害抚慰金。精神抚慰金的请求权,不得让与或继承,但赔偿义务人已经以书面方式确定并给予金钱赔偿的,或者赔偿权利人已经向人民法院起诉的除外。精神抚慰金的数额可以根据侵权人的过错程度、侵权行为造成的后果、侵权人承担责任的经济能力以及受诉法院所在地平均生活水平等确定。在审判实践中,如果受害人构成伤残等级的,一般根据等级确定精神抚慰金的数额,如构成十级伤残的,精神抚慰金酌定为人民币10,000元;九级的,精神抚慰金酌定人民币20,000元,依次类推。死亡的,精神抚慰金酌定为人民币100,000元。即使受害人没有构成伤残,但是如果伤害结果在受害人的身体的重要或显要部位(如脸部)留下疤痕,亦应根据伤情酌定适当的精神抚慰金。
 
  赔偿义务人之一或者赔偿义务人所雇请人员在本案交通事故中的行为经刑事案件审理认为构成刑事犯罪,赔偿权利人请求精神抚慰金的,无论赔偿权利人的请求在何时针对何人提出,均不予支持。
 
  八、财产损害赔偿案件中的赔偿范围
 
  一般应当赔偿受害人车辆受损后发生的修理费,如果受害人的车辆正用于货物运输或者旅客运输经营活动,应当赔偿车辆修理期间的停运损失。但对受害人要求赔偿车辆贬值损失的不予支持。
 
  九、当事人达成协议的认定效力问题
 
  当事人在交警部门主持调解时或自行协商达成协议的,在审理案件时,经审查该协议不具有无效、可撤销情形的,可依法认定有效,并据此作出判决。
 
  十、保险公司的限额责任和其他当事人的责任比例划分
 
  (一)机动车与机动车发生交通事故造成人身伤亡、财产损失的,由保险公司在机动车第三者责任强制保险责任限额范围内予以赔偿。对超过责任限额的部分,由有过错的一方承担责任;双方都有过错的,按照各自过错的比例分担责任。
 
  (二)机动车与非机动车驾驶人、行人发生交通事故造成人身伤亡、财产损失的,由保险公司在机动车第三者责任强制保险责任限额范围内予以赔偿。对超过责任限额的部分,由机动车一方承担责任;但是,有证据证明非机动车驾驶人、行人违反道路交通安全法律、法规,机动车驾驶人己经采取必要处置措施的,机动车一方按照以下规定承担赔偿责任:
 
  1、 机动车一方负主要责任的,承担百分之八十;
 
  2、 机动车一方负同等责任的,承担百分之六十;
 
  3、 机动车一方负次要责任的,承担百分之四十;
 
  4、 机动车一方无责任的,承担百分之十;
 
  5、 非机动车驾驶人、行人在禁止非机动车和行人通行的城市快速路、高速公路发生交通事故,机动车一方无责任的,承担百分之五。
 
  交通事故的损失是由非机动车驾驶人、行人故意造成的,机动车一方不承担责任。
 
  非机动车驾驶人、行人与处于静止状态的机动车发生交通事故,机动车一方无交通事故责任的,不承担赔偿责任。
 
  未参加机动车第三者责任强制保险的,由机动车方在该车应当投保的最低保险责任限额内予以赔偿,对超过最低保险责任限额的部分,按照上述的规定的比例赔偿。
 
  十一、确定赔偿总额和判决主文的排列问题
 
  (一)最终赔偿总额的确定。
 
  赔偿义务人在本案诉讼之前或诉讼之中确实已经向赔偿权利人赔偿的款项,无论赔偿义务人是否在本案诉讼之中提起反诉,只要赔偿义务人主张抵扣赔偿权利人可得赔偿的,均应当予以支持。赔偿权利人可得赔偿款总额系指赔偿权利人因道路交通事故可能得到的所有赔偿项目的数额总额,不受赔偿权利人起诉时要求赔偿项目的限制。抵扣之后,赔偿权利人应得赔偿总额为赔偿义务人应付之赔偿责任总额;保险公司亦以此抵扣之后的赔偿责任承担相应赔偿责任。
 
  (二)共同侵权人的责任份额。
 
  同一案件中有两名以上赔偿义务人因行为直接结合构成共同侵权,且相互应当承担连带清偿责任的,应当先确定赔偿义务人各自的赔偿份额,再在各自的份额内抵减各自已向赔偿权利人支付的款项。
 
  (三)保险公司必须在保险责任限额内向赔偿权利人承担责任。
 
  保险公司在本案诉讼之前或诉讼之中已经按照保险合同的约定,向赔偿权利人理赔完毕,但保险公司理赔的数额未达到保险限额的,保险公司仍应在保险限额与已理赔数额的差额内承担责任。
 
  保险公司在本案诉讼之前或诉讼之中已经按照保险合同的约定,向保险合同相对人即被保险人理赔完毕的,保险公司仍应在保险限额内对于赔偿权利人承担赔偿责任。
 
  (四)判决主文排序。
 
  1、 第一项,确认赔偿权利人应当得到赔偿总额。例如,确认原告××因本案道路交通事故应得赔偿总额为人民币××元。
 
  2、 第二项,确认保险公司应当承担的赔偿责任。如果有两个以上的保险公司且保险人之间在保险限额内相互承担连带赔偿责任的,应当同时确认保险的责任份额。例如,××保险公司于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赔偿原告××人民币××元。又如(两家以上保险公司的情形),甲保险公司在人民币××元(保险限额)内对于原告××应得赔偿总额承担×%赔偿责任,计人民币××元,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原告××支付完毕;乙保险公司在人民币××元(保险限额)内对于原告××应得赔偿总额承担×%赔偿责任,计人民币××元,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原告××支付完毕;甲、乙保险公司对于被本判决所确定的上述赔偿债务在各自的保险限额内互负连带清偿责任。
 
  3、 第三项,确定除保险公司之外的赔偿义务人对于保险公司的赔偿责任承担连带清偿责任。例如,被告××对于××保险公司被本判决所确定的赔偿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
 
  4、 第四项,确定除保险公司之外的赔偿义务人承担保险限额外的赔偿责任。有两名以上赔偿义务人的,应当同时确定各赔偿义务人之间的责任份额。例如,被告××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赔偿原告××在保险限额外应得赔偿款人民币××元。
 
  又如(两名以上赔偿义务人的情形),被告甲对于原告××在保险限额外应得赔偿款人民币××元承担×%的赔偿责任,计人民币××元,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原告××支付完毕;被告乙对于原告××在保险限额外应得赔偿款人民币××元承担×%的赔偿责任,计人民币××元,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原告××支付完毕;被告甲、乙对于被本判决所确定的上述赔偿债务相互承担连带清偿责任。
 
  5、 第五项,驳回原告××的其他诉讼请求(没有此项的可以不写)。
 
  十二、先予执行
 
  受害人申请先行给付医疗费及生活费的,一般应予支持,但具体金额依照责任认定及实际情况酌定,宜慎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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