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赔偿主体

事故发生后,有责任的车方应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具体来讲,就是肇事司机、车主、保险公司及其他有过错或连带关系人共同赔偿伤者的损失。但也要具体情况具体分析。

第一节  保险公司

在上海,保险公司在交强险范围内承担直接赔偿责任,在商业险范围内按合同承担间接赔偿责任。该规则是根据道路交通安全法第76条得来的。 道路交通安全法第76条全文如下:

第七十六条  机动车发生交通事故造成人身伤亡、财产损失的,由保险公司在机动车第三者责任强制保险责任限额范围内予以赔偿;不足的部分,按照下列规定承担赔偿责任:(一)机动车之间发生交通事故的,由有过错的一方承担赔偿责任;双方都有过错的,按照各自过错的比例分担责任。(二)机动车与非机动车驾驶人、行人之间发生交通事故,非机动车驾驶人、行人没有过错的,由机动车一方承担赔偿责任;有证据证明非机动车驾驶人、行人有过错的,根据过错程度适当减轻机动车一方的赔偿责任;机动车一方没有过错的,承担不超过百分之十的赔偿责任。交通事故的损失是由非机动车驾驶人、行人故意碰撞机动车造成的,机动车一方不承担赔偿责任。

从我们处理事故的经验来说,多数评为九级、十级伤残的伤者,如车主能承担伤者的医疗费,其他的赔偿项目由交强险的赔偿基本就够了。如果是八级以上的受害者,就得考虑车主的商业险保额及车主的个人财产状况了。

第二节  车主

车主是指机动车或非机动车在车辆管理机关登记的单位和个人或该车辆的实际支配人。

第三节  被保险人

根据我们的实践经验,被保险人一般都是实际车主,所以在诉讼中,都得列为被告。

第四节  司机

司机在履行职务时不承担连带责任,其它情况下,均应承担连带责任。

第五节  其他责任人

在交通事故中承担责任的其他人,应根据其在交通事故中的事故责任比例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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