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精神损害抚慰金

在上海,精神损害抚慰金一般情况下按伤残级别计算,即105000元,91万元,81.5万元,72万元,62.5万元,53万元,43.5万元,34万元,24.5万元,15万元,伤亡家属的精神损害抚慰金为人民币5万元。

但在其它情况下,法院也会少于或者突破上述额度作出判决,如:王某,因交通事故受伤,经伤残等级评定为十级伤残,对方全责。请求被告赔偿精神损害抚慰金6000元,经审理法院认为“原告因此次交通事故受伤、致残,给其身心造成了一定程度的影响,要求赔偿精神损害抚慰金,本院予以支持,但其要求赔偿数额过高,本院酌情判处”。最后法院支持了3000元(考虑了被告的负担能力)。

又如:原告张某与刘某(系夫妻),其子(17岁,独生子女)因交通事故(对方全责)死亡,两原告向法院提起赔偿诉讼,请求被告赔偿原告精神损害抚慰金10万元。经法院审理,认为两原告丧失生育能力,其子(独生子女)的死亡必然给他们的精神造成极大伤害。为此,要求被告赔偿精神损害抚慰金的理由正当。最后法院支持了原告10万元的精神损害抚慰金请求。

需要注意的是,如交通事故中肇事者被追究刑事责任的,法院不再支持当事人要求精神损害抚慰金的诉讼请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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