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交通事故的调解注意事项

交通事故的调解注意事项

【案情简介】

2011年3月2105时40分许,在天目西路恒丰路口杜某驾驶车辆与我方当事人发生交通事故,经上海市闸北交警队的认定,杜某承担此次事故的次要责任。

事故发生后,杜某未向我方当事人支付任何费用,我方当事人于于2011年7月11日在上海市华医司法鉴定所进行了伤残鉴定,颅脑损伤后神经功能障碍,胫骨骨折累分别构成十级伤残,十级伤残。损伤后休息期105日,营养期60日,护理期60日。

2011829日,我方当事人赵某在代理人的陪同下在闸北区交警支队与对方杜某进行初步的调解。我方提出如下的赔偿请求 鉴定费1800元、医疗费根据发票金额,营养费2400元、住院伙食补助费620元、护理费2560元、误工费5390元、残疾赔偿金30241.20元、被交通费500元、精神损害抚慰金5000元。

【争议焦点】

赔偿调解的情况下误工费计算,精神损害抚慰金能否支持?

【代理意见】

   误工损失应当按照我方当事人的实际损失,配合相关的证据进行主张,我方提供了劳动合同和银行的打卡记录,并且在单位开具了误工证明。精神损失抚慰金保险公司不予支持,但是在我方代理人的主张精神损失抚慰金是必要的一项赔偿项目,该项赔偿项目是可以通过起诉得以主张的,保险公司不认可也可以由对方个人承担。

调解结果】

我方的误工损失由当事人前半年的工资打卡记录做了一个平均值,扣去公司已支付的部分,差价由对方承担。双方经过让步由杜某支付我方精神损害抚慰金3600元。

【相关规定】

《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

第七十六条 机动车发生交通事故造成人身伤亡、财产损失的,由保险公司在机动车第三者责任强制保险责任限额范围内予以赔偿;不足的部分,按照下列规定承担赔偿责任:

(一)机动车之间发生交通事故的,由有过错的一方承担赔偿责任;双方都有过错的,按照各自过错的比例分担责任。

(二)机动车与非机动车驾驶人、行人之间发生交通事故,非机动车驾驶人、行人没有过错的,由机动车一方承担赔偿责任;有证据证明非机动车驾驶人、行人有过错的,根据过错程度适当减轻机动车一方的赔偿责任;机动车一方没有过错的,承担不超过百分之十的赔偿责任。

交通事故的损失是由非机动车驾驶人、行人故意碰撞机动车造成的,机动车一方不承担赔偿责任。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二十五条规定:残疾赔偿金根据受害人丧失劳动能力程度或者伤残等级,按照受诉法院所在地上一年度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或者农村居民人均纯收入标准,自定残之日起按二十年计算。但六十周岁以上的,年龄每增加一岁减少一年;七十五周岁以上的,按五年计算。

《人身损害赔偿解释》在赔偿项目方面和赔偿标准方面贯彻了全面赔偿的原则。其中赔偿项目方面增加了康复费、后续治疗费两项,并用“残疾赔偿金”代替“残疾者生活补助费”。具体体现在《人身损害赔偿解释》第17条、第18条的规定: 

  (一)受害人遭受人身损害的赔偿项目包括:医疗费、误工费、护理费、交通费、住宿费、住院伙食补助费、必要的营养费。 

  (二)受害人因伤致残的赔偿项目除第1项外还包括:残疾赔偿金、残疾辅助器具费、被扶养人生活费,以及因康复护理、继续治疗实际发生的必要的康复费、护理费、后续治疗费。 

  (三)受害人死亡的赔偿项目包括:除第1项费用外,还包括赔偿丧葬费、被扶养人生活费、死亡补偿费以及受害人亲属办理丧葬事宜支出的交通费、住宿费和误工损失等其他合理费用。 

(四)受害人或者死者近亲属遭受精神损害的慰抚金。

第七十三条  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应当根据交通事故现场勘验、检查、调查情况和有关的检验、鉴定结论,及时制作交通事故认定书,作为处理交通事故的证据。交通事故认定书应当载明交通事故的基本事实、成因和当事人的责任,并送达当事人。

【案例评析】

    道路交通事故中调解是解决人伤赔偿的一种方式,调解的好处是较为快捷,便利,不用经过诉讼的种种程序,双方和平协商,不容易伤了和气。调解的弊端在于理赔存在一定的风险性,特别是调解协议上一般会有很多的漏洞,所以调解一定需要在专职代理人的指导下进行,可以帮助当事人把调解的风险较低到最小。此外调解可以获得的赔偿金额对于诉讼解决争端一定会有所降低,毕竟是经过双方快速协商解决争议的方式。代理人认为,对于案件事实清楚,赔偿标的较小且赔偿主体具有直接支付能力的案件,调解结案是一个不错的选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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