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农转非取证充分,为当事人争取最大利益

农转非取证充分,为当事人争取最大利益

[案情简介]

     2011761101分许,在盛业路XX有限公司门前,被告金某驾驶归属于被告徐某的小型轿车在掉头过程中,与案外人易某驾驶的摩托车发生碰撞,造成原告张某及案外人易某受伤。经XX交警支队作出责任认定,被告金某承担事故全部责任,案外人易某承担无责任。事后,原告就赔偿事宜与被告协商未果,故诉至法院。 

     2011113日,经原告申请,XX交警支队委托上海XX司法鉴定所对原告的伤残等级及休息、营养、护理期限进行鉴定。后该部门出具司法鉴定意见书,结论为:被鉴定人张某因交通事故受伤,致下肢交通伤,后遗左膝关节活动受限等。上述损伤后遗症造成道路交通事故十级伤残。

     原告张某系行人,被告侯某为小型轿车车主。该车在XX保险公司上海分公司投了交强险,本案事故发生在保险有效期内。

     2012116日,张某起诉至法院,请求法院判令XX保险公司上海分公司在交强险范围内承担赔偿责任,精神损害抚慰金在交强险范围内优先支付,剩余部分由被告侯某承担赔偿责任。

【争议焦点】

原告张某系农业户口,但实际在受诉法院所在地居住、工作满一年,被告不同意以城镇标准进行赔偿。原告张某提供的证据不足以证明其实际误工损失,误工赔偿有异议。

【律师代理意见】

原告张某提供的农转非证据不够充分,但可以通过各方取证来补足,取证充分后其残疾赔偿金仍可按城镇标准获得赔偿。误工费证据不足,也可以以城镇最低平均工资标准获赔。

【审理结果】

  法院最终确认原告张某可以按照受诉法院所在地城镇居民标准计算残疾赔偿金,并且误工费以相近行业职工年平均工资确定,原告获得应有赔偿。

【案例评析】

   本案中,原告张某不能提供充分的证据证明其在受诉法院所在地工作、居住满一年,且没有明确的误工损失证明,经过我所取证人员各处奔波取证,取得客观、关联、合法的证据材料相互映证,经过律师对张某工作的详细了解和分析,运用娴熟的代理技巧为当事人据理力争,维护了其正当权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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