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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农村户籍享受城镇标准赔偿

上海农村户籍享受城镇标准赔偿

【案情简介】

2010年×月×日×时×分,被告一张某驾驶沪××的轿车行驶至×××路口时突然停车,与骑助动车的原告陈某相撞,造成原告受伤及其助动车损坏的交通事故。上海市公安局××分局交通警察支队作出《交通事故认定书》,认定被告一和原告承担此事故的对等责任。司法鉴定所对原告的伤残等级进行了检验鉴定,鉴定原告右锁骨骨折,右侧第2-4肋骨骨折,枕骨骨折等构成道路交通事故十级伤残。

2010年×月×日将张某与其肇事车辆投保的××保险公司诉至法院,请求法院判令二被告连带赔偿其损失,具体如下:医疗费36483.85元;住院伙食补助费420元;护理费3360元;营养费3600元;鉴定费1900元;残疾赔偿金63676元;精神损害抚慰金5000元;误工费20000元;交通费500元。

其中残疾赔偿金按照城镇标准赔付。

【争议焦点】

按照陈某户口本上的户籍性质,陈某虽系上海户口,但是为农村户口,上海市2010年度残疾赔偿金农村标准只有27492元,换言之,如果按照其户口性质赔付,陈某只能获得27492元的从村标准残疾赔偿金。但是陈某认为,其户籍性质虽为农村,但是其平日居住都不在户口本上所记载地址而是现今被划分为上海城镇的某房产中,故不应按照农村待遇获偿。

【代理意见】

一般农转非需满足两个必不可缺的条件,一、事故发生前在城镇连续居住满一年。二、事故发生前在城镇工作满一年。本案中陈某虽系上海农村户口,但是其实际居住地为上海的城镇区域,而工作亦在上海城镇。律师就从这两方面出发,竭力寻找陈某居住在城镇区域的证据材料,据陈某陈述,近年来其一直居住在其儿子名下的房产中,后在房产所在的居委会等地求实到陈某近年来长期居住于此,加之有关工作等证明材料足以主张按城镇标准来赔付,而在事实情况如此明确的情况下仍以农村标准是极不合理的。

【审理结果】

法院审理后认为原告的工作和居住皆满足城镇赔付的条件,按照规定应按照城镇获得赔偿。具体判决如下:

一:判决保险公司赔付原告医疗费10000元;护理费3360元;残疾赔偿金63676元;精神损害抚慰金3000元;误工费15000元;交通费300元。

二:判决被告张某赔付原告医疗费26483.85;住院伙食补助费252元;营养费1800元;鉴定费1140元。

【相关规定】

一、《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

第一百一十九条 侵害公民身体造成伤害的,应当赔偿医疗费、因误工减少的收入、残废者生活补助费等费用;造成死亡的,并应当支付丧葬费、死者生前抚养的人必要的生活费等费用。

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

第十七条 受害人遭受人身损害,因就医治疗支出的各项费用以及因误工减少的收入,包括医疗费、误工费、护理费、交通费、住宿费、住院伙食补助费、必要的营养费,赔偿义务人应当予以赔偿。

第十八条 受害人或者死者近亲属遭受精神损害,赔偿权利人向人民法院请求赔偿精神损害抚慰金的,适用《最高人民法院关于确定民事侵权精神损害赔偿责任若干问题的解释》予以确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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