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司实际发放工资,国晖律师争取到差额误工损失
原告:王某某,男,汉族,48岁。
被告一:周某某,男,汉族,22岁;
被告二:××建筑工程公司
被告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
2011年2月8日,被告一周某某驾驶被告二所有的轿车与原告相撞,致原告受伤并送至医院治疗,原告经诊断多处骨折挫伤。该起事故经交警队认定,被告一罗某某负事故主要责任。原告出院后,上海华医司法鉴定所鉴定原告为十级伤残。
本案中当事人的单位在其受伤后仍然继续发放工资,当事人认为不能再主张误工损失,因而让律师删除这项诉讼请求。但是律师让当事人提供了工资卡的交易明细后发现,虽然当事人在事故后仍然有工资,但是发放的只是部分工资而不是全部工资,当事人还是存在一定的经济损失。经过律师的解释,当事人表示愿意增加误工费的诉讼请求,并且按照律师要求提供了相应的误工证明、工资条等重要证据。
【争议焦点】
事故后单位继续发放工资是否就不可以再要求误工费?
【律师代理意见】
误工费并不是指一个项目,只要有工资就不可以再提。误工费是指的当事人在事故后,因为事故的发生导致的经济上的损失,即使有工资,只要工资收入有减少就可以将其加入诉讼请求。
【审理结果】
法院最终支持了原告的误工费的诉讼请求。
【案例评析】
本案中,因为当事人对于误工费的项目有误解,认为只要公司发放了工资就不可以再请求误工损失。当事人还特别向律师提出不要将误工费加入起诉状。但是律师并没有直接按照当事人的要求去做,而是在研究了当事人提供的证据后对其进行了解释、与其多次沟通,使其转变了观念明白这是自己的合法权利并最终配合律师及时的补充了证据、将误工费加入诉讼中。律师后期运用娴熟的代理技巧为当事人据理力争,维护了其正当权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