事故发生当天未发现,隔天发现受伤也可以获得赔偿
[案情简介]
2011年4月16日17时30分许,被告马某驾驶归属王某所有的小型轿车于本市沪太路出新沪路附近与原告金某驾驶的助动车发生碰撞,造成原告受伤。经XX交警支队作出责任认定,被告马某承担事故主要责任,原告金某承担次要责任。事后,原告就赔偿事宜与被告协商未果,故诉至法院。
2011年8月17日,经原告申请,XX交警支队委托上海XX司法鉴定所对原告的伤残等级及休息、营养、护理期限进行鉴定。后该部门出具司法鉴定意见书,结论为:被鉴定人金某因交通事故受伤,致下肢交通伤,后遗左膝关节活动受限等。上述损伤后遗症造成道路交通事故十级伤残。
原告金某系事发后第二天发现伤情严重,遂去医院救治,被告侯某为小型轿车车主。该车在XX保险公司上海分公司投了交强险,本案事故发生在保险有效期内。
2011年12月16日,金某起诉至法院,请求法院判令XX保险公司上海分公司在交强险范围内承担赔偿责任,精神损害抚慰金在交强险范围内优先支付,剩余部分由被告侯某承担赔偿责任。
【争议焦点】
原告金某发生交通事故当晚未发现伤情,事发第二日才发现伤情严重赴医院救治,被告不承认原告伤情系该起交通事故所造成的。
【律师代理意见】
现确有证据证明金某的伤情不能在当场体现,回家后才发现伤情严重,期间未发生其它可能造成该伤情的事故,因此可以认定伤情与该起交通事故之间存在因果关系。
【审理结果】
法院最终确认原告金某的伤情与该起交通事故的发生存在因果关系,原告获得相应赔偿。
【案例评析】
本案中,原告金某受伤后未及时就诊,隔天发现伤情后赴医院诊断为骨折,需要证据材料证明其伤情与交通事故具有因果关系,经过律师对金某工作的详细了解和分析,并进行了充分的取证,运用娴熟的代理技巧为当事人据理力争,维护了其正当权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