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肇事司机承担刑事责任后,受害人或其近亲属仍可获得精神损害抚慰金赔偿

肇事司机承担刑事责任后,受害人或其近亲属仍可获得精神损害抚慰金赔偿

【案情简介】

201010232015分许,王某甲(持“B2机动车驾驶证)驾驶沪ARXXXX重型半挂牵引车(登记车主系上海XX物流有限公司),牵引沪BYYYY挂重型平板半挂车,车内乘坐王某乙,沿S20外环高速(内圈)大小型车道北向南行驶至S20外环高速(内圈)13.4公里处,车辆向右失控,王某乙被甩出车外遭沪BYYYY挂重型平板半挂车右侧车轮碾压,造成王某乙当场死亡、车辆及隔离护栏损坏的交通事故。交警部门认定王某甲驾驶与其驾驶证载明的准驾车型不相符的机动车,且未按操作规范安全驾车造成事故,王某甲承担事故全部责任,王某乙不承担事故责任。发生事故时,王某甲受雇于毕某,从事的是职务行为。王某甲因本起交通事故被法院以交通事故肇事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三个月。

肇事车辆整车原由黄某挂靠于上海XX物流有限公司名下,财产所有权属于黄某;20101015日,黄某与毕某签订车辆转让协议,约定黄某将肇事车辆转让给毕某;本车辆的挂靠单位不变。

事发后,黄某应上海XX物流有限公司要求,向王某乙的家属支付了2万元。

2011124,许某、王某丙、钱某、王某丁(分别系死者王某乙的妻子、父亲、母亲、女儿)起诉被告一王某甲、被告二上海XX物流有限公司至法院,要求被告赔偿死亡赔偿金人民币274,920元、精神损害赔偿金50,000元、丧葬费23,376元、被抚养人生活费86,912.50元、交通费1,624元、医疗费85元、公证费3,000元,并要求被告承担诉讼费。

法院应被告二的申请,依法追加黄某、毕某为本案被告参加诉讼。

【争议焦点】

肇事司机承担了刑事责任后,各原告主张的精神损害抚慰金能否得到支持?

【审理结果】

法院审理后认为,王某乙因本起交通事故死亡,其家属主张精神损害抚慰金5万元,予以确认。

作出判决如下:

一、被告毕某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赔偿四原告人民币416,907.50元;

二、被告王某甲、上海XX物流有限公司、黄某对上述第一项承担连带赔偿责任;

三、驳回四原告关于赔偿公证费3,000元的诉讼请求。

【相关规定】

一、《最高人民法院关于确定民事侵权精神损害赔偿责任若干问题的解释》

第一条 自然人因下列人格权利遭受非法侵害,向人民法院起诉请求赔偿精神损害的,人民法院应当依法予以受理:

(一)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

(二)姓名权、肖像权、名誉权、荣誉权;

(三)人格尊严权、人身自由权。

违反社会公共利益、社会公德侵害他人隐私或者其他人格利益,受害人以侵权为由向人民法院起诉请求赔偿精神损害的,人民法院应当依法予以受理。

二、《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

第四条 侵权人因同一行为应当承担行政责任或者刑事责任的,不影响依法承担侵权责任。

【案例评析】

交通事故责任包括民事责任、刑事责任及行政责任。交通事故造成受害人受伤或死亡,导致受害人的健康权或生命权受到侵害,受害人或其近亲属依法有权获得精神损害赔偿。但在《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出台前,人民法院对于肇事司机已被追究刑事责任的案件一般不再支持受害人或其近亲属关于精神损害赔偿的主张。《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出台后,第四条明确规定了侵权人因同一行为应当承担行政责任或刑事责任的,不影响依法承担侵权责任。这就表明,即使侵权人依法被追究了刑事责任,其应承担的侵权责任包括赔偿精神损害抚慰金的责任不能被免除。这一规定能更全面地保护受害人的权益,是司法实践的一大进步。

              (本案例根据国晖所上海分所案例编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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