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交通事故中自由从业人员如何主张误工费

交通事故中自由从业人员如何主张误工费

【案情简介】

2010年12月30日10时50分,在祁连山南路曹安公路北侧,刘某驾驶沪XXXXX轿车由北向西行驶,时遇王某由北向南通行,与王某发生碰撞,致其受伤,事故发生后王某被送往上海市某医院接受治疗。

上海市公安局某分局交通警察支队制定《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认定被告一司机刘某承担此次事故的全部责任。

XXX月6日,王某起诉刘某(被告一)、某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被告二)至法院,请求判令:请求判令保险公司在交强险范围内承担对原告的赔偿责任,精神损害赔偿抚慰金在交强险范围内优先支付。剩余部分由被告一承担赔偿责任。具体金额如下:

医疗费9998.2元;住院伙食补助费270元;护理费2560元;营养费2400元;鉴定费1900元;残疾赔偿金63676元;精神损害抚慰金5000元;残疾辅助器具费196元;误工费18466.3元;交通费592元;车辆修理费:1170元;电瓶二轮车停车费81元;电瓶二轮车装运费50元。

以上合计:106359.5元。

另被告刘某先行支付10000元的医疗费用。

【争议焦点】

王某系自由从业人员,无任何相关收入证明,是否应当按上海市最低工资1280元计算误工费。

【代理意见】

王某前来本所咨询该案时,称自己为自由从业者,月收入不固定,近7000元,但从未交过个人所得税,被保险公司告知,就误工损失,只能按上海市最低工资获得赔偿。律师查阅全卷材料并详细询问王某的收入情况后,告知王某,其可以按照上海市上一年度交通运输行业的平均收入获得赔偿,结合其误工期可以获得将近二万元的误工损失。王某大喜过望。律师向其详细讲述和分析了法律关于误工损失方面的规定。王某最后委托本所律师代理该案。代理律师依据法律规定,搜集全案证据材料,为王某提出了本案的诉讼主张。

【审理结果】

法院审理后认为,原告虽为自由从业人员,但从2008年起就与上海某巴士有限公司签订车辆牌照租赁合同,双方协作期限从2008年至2012年止。原告在治疗期间,没有从事经营活动,无收入,应当获得误工损失。根据原告坐车客运行业,可以交通运输行业的标准计算误工费,参照鉴定结果明确的休息期限,最后确定误工费为18466.25元。

作出判决如下:

一、被告某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上海分公司应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内在交强险范围内赔偿原告王某人民币101198.25元;

二、被告承担3911.7元,与其先行支付的10000元相折抵,原告王某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返还被告刘某人民币6188.3元。

【相关规定】

 一、《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

第九十八条:公民享有生命健康权。

二、《中华人民共各和国侵权责任法》

第六条:行为人因过错侵害他人民事权益,应当承担侵权责任。

第十六条:侵害他人造成人身损害的,应当赔偿医疗费、护理费、交通费等为治疗和康复支出的合理费用,以及因误工减少的收入。造成残疾的,还应当赔偿残疾生活辅助具费和残疾赔偿金。造成死亡的,还应当赔偿丧葬费和死亡赔偿金。

三、《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

第七十三条  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应当根据交通事故现场勘验、检查、调查情况和有关的检验、鉴定结论,及时制作交通事故认定书,作为处理交通事故的证据。交通事故认定书应当载明交通事故的基本事实、成因和当事人的责任,并送达当事人。

二、《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

第七十六条 机动车发生交通事故造成人身伤亡、财产损失的,由保险公司在机动车第三者责任强制保险责任限额范围内予以赔偿;不足的部分,按照下列规定承担赔偿责任:

(一)机动车之间发生交通事故的,由有过错的一方承担赔偿责任;双方都有过错的,按照各自过错的比例分担责任。

(二)机动车与非机动车驾驶人、行人之间发生交通事故,非机动车驾驶人、行人没有过错的,由机动车一方承担赔偿责任;有证据证明非机动车驾驶人、行人有过错的,根据过错程度适当减轻机动车一方的赔偿责任;机动车一方没有过错的,承担不超过百分之十的赔偿责任。

交通事故的损失是由非机动车驾驶人、行人故意碰撞机动车造成的,机动车一方不承担赔偿责任。

【案例评析】

《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法》第十六条:侵害他人造成人身损害的,应当赔偿医疗费、护理费、交通费等为治疗和康复支出的合理费用,以及因误工减少的收入。误工费是指受害人从遭受伤害到完全治愈这一期间内,因无法从事正常的工作或者劳动而失去或减少的工作、劳动收入。受害人需要证明其有固定收入,如劳动合同、领到工资的工卡或工资条、银行对帐单、纳税证明等,其次受害人还要证明其固定收入有实际减少。

在本案中,王某与某巴士公司存在的车牌租赁合同,并且多年从业道路运输工作,王某虽无法提供劳动合同、工资单,但其有固定收入的事实是可以得到法院认可的。法院依据上海上一年度交通运输行业的平均收入来确定王某的误工费,在最大程度上维护了原告的合法权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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