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交通事故直接造成的无具体名目的财产损失可以要求赔付

【案情简介】

2011年3月9日22时55分,方某驾驶的闽BE1833号小型轿车行驶至乳山路福山路路口时与陈某驾驶的沪EV4742号出租车发生碰撞,事故造成原告受伤。2011年3月9日,上海市公安局浦东分局交通警察支队通过对现场事故进行鉴定,作出《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认定方某负本次事故的全部责任,陈某不负责任。

事故发生后,方某先行垫付了医疗费20000元。

201184某起诉方某(被告一)、XX保险股份有限公司莆田中心分公司(被告二)至法院,请求判令:1保险公司在交强险范围内承担对原告的赔偿责任,精神损害赔偿抚慰金在交强险范围内优先支付。剩余部分由被告一承担赔偿责任。具体金额如下:医疗费703.4元:住院伙食补助费240元;护理费2560元;营养费2400元;鉴定费1800元:残疾赔偿金63676元;精神损害抚慰金5000元;误工费11079.75元;财产损失3466元:律师费15000元;交通费526元。以上合计:106451.15元。2、请求判令二被告承担本案的诉讼费用。

【争议焦点】

陈某因为交通事故不能上班,除了无收入外,还需支付给单位承包金,对于该部分损失,能否起诉要求对方赔偿呢?

【代理意见】

某前来本所咨询该案时,告知其本人是出租车司机,与其工作单位签订的是发小客车承包合同,发生交通事故后除了没有收入外,因为出租车不能正常使用,还向单位支付营业指标等其他费用共计3466元,陈某以为提出了误工费的诉求,该项损失包括在误工费的损失里,对于该项损失就无法提出诉求了。律师在详细询问陈某和查阅全部证据材料后,告知该项损失可以单独提出诉求。刘某将信将疑。律师向其详细讲述和分析了法律关于侵权和财产损失的相关规定某最后委托本所律师代理该案。代理律师依据法律规定,搜集全案证据材料,为刘某提出了本案的诉讼主张,要求对方赔付该项财产损失3466元

【审理结果】

法院审理后认为,交通事故责任者应按照所负事故责任承担相应的损害赔偿责任。原、被告对交警部门所作的责任认定无异议,法院予以确认,被告方某应负事故全部责任。被告保险公司系肇事车辆承保单位,应在该车辆所投交强险责任限额内对原告刘某的损失承担赔偿责任。作出判决如下:

、被告XX保险股份有限公司莆田中心分公司应在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日内赔偿原告刘某人民币合计96309元;

、被告方某应赔偿原告人民币合计16747.17元(包括财产损失3466元)抵扣被告方某已经给原告陈某垫付的20000元,余款3252.83元原告陈某应在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日内返还给被告。

【相关规定】

一、《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

第一条 因生命、健康、身体遭受侵害,赔偿权利人起诉请求赔偿义务人赔偿财产损失和精神损害的,人民法院应予受理

二、《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

第七十六条 机动车发生交通事故造成人身伤亡、财产损失的,由保险公司在机动车第三者责任强制保险责任限额范围内予以赔偿;不足的部分,按照下列规定承担赔偿责任:

(一)机动车之间发生交通事故的,由有过错的一方承担赔偿责任;双方都有过错的,按照各自过错的比例分担责任。

【案例评析】

对于交通事故所造成的无具体名目的财产损失可以要求侵权人赔偿。《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一条写明因生命、健康、身体遭受侵害,赔偿权利人起诉请求赔偿义务人赔偿财产损失和精神损害的,人民法院应予受理

本案中,驾驶的出租车与机动车发生碰撞,、造成事故受伤,无法正常上班,出租车在11天内未能正常使用,这期间原告承担了营业指标、安全基金、电修费、洗车费、电调费合计3466元,该部分费用是用于原告交通事故无法正常上班所导致,是原告的直接损失,按照法律规定,应由对方赔偿该部分损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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