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没交强险、驾驶员被判刑,但国晖将两车主、挂靠公司都拉入连带范围,最大程度的保障了当事人的利益

没交强险、驾驶员被判刑,但国晖将两车主、挂靠公司都拉入连带范围,最大程度的保障了当事人的利益

【案情简介】

原告×××省×县×村村民

被告一:张某,男,汉族,36

被告二:王某,男,汉族,46岁;

被告三:赵某,男,汉族,41岁;

被告四:××物流有限公司

2010年10月23日,原告乘坐被告一驾驶的重型半挂车,因车辆失控,原告被甩出车外遭到案外车辆碾压当场死亡。交警认定被告一驾驶与其驾驶证载明的准驾车型不相符的机动车且未按照操作规范张全驾车造成事故,负本次事故的全部责任。被告二是肇事车辆的前车主,挂靠于被告四××物流有限公司,后未经被告四同意,擅自将车辆转让给被告三;被告三雇佣被告一从事货运业务。因为几被告未在合理时间内承担赔偿责任,原告便寻至国晖所上海分所,请求让几被告承担责任。律师研究案情发现,本案中没有保险公司可以为原告提供交强险的保障;而事故的直接责任人驾驶员被告一已经触犯了刑法,可能被判交通肇事罪,后期理赔会存在一定难度;而作为直接车主的被告三对于事故的发生具有一定的过错才能对被告一承担连带赔偿责任;庭审中,直接车主被告三也提出原告搭乘肇事车辆的行为未经自己同意,不属于职务行为,自己不承担相应责任。被告二提出自己已经在事故前将车辆转让给被告三,对车辆失去了所有权与实际控制权,不承担事故责任;被告四提出自己仅是挂靠公司,车辆实际使用人为被告三,自己也不承担责任。

【争议焦点】

肇事车辆的前车主、被挂靠车辆是否承担连带责任;驾驶员未经现车主同意让原告,是否为现车主免责的理由。

【律师代理意见】

肇事车辆的现车主,未严格审核驾驶员的驾驶资格与资质,让被告一驾驶与其驾驶证载明的准驾车型不相符的机动车上路,对事故的发生有重大过失,应当对原告承担连带赔偿责任;驾驶车辆的挂靠公司,按照相关法律规定,挂靠机动车发生交通事故造成他人损害的,由挂靠人与被挂靠人承担连带责任,因此被告四应当对挂靠车辆的事故承担连带赔偿责任;驾驶车辆的前车主,庭审中承认未经挂靠公司同意,私下将车辆转让与肇事车辆的现车主,其作为挂靠人也应当承担连带赔偿责任。

【审理结果】

法院最终确认被告一于判决生效之日起赔偿原告人民币416907.5元。被告二、被告三、被告四承担连带赔偿责任。

【案例评析】

本案中,最终被告一因交通肇事罪被判处有期徒刑一年三个月,但因为有其他几个被告,使得当事人的利益得到了及时可靠的维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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