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误工费赔偿并不一定完全依据税单

【案情简介】

2010年10月30日18时左右,祁某驾驶的苏F3F662号轿车行驶至上南路4467号时与是行人的段某发生碰撞,事故造成段某受伤,事故发生后段某被送往上海市东方医院接受治疗,并于2010年11月8日出院。2010年11月3日,上海市公安局浦东分局交通警察支队通过对现场事进行鉴定,作出《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认定祁某负本次事故的全部责任,段某不负责任。祁某某是肇事车辆苏FMV822号轿车的车主。

事故发生后,祁某和祁某某先行垫付医药费25586.87元。

2011627某起诉祁某(被告一)、祁某某(被告二)、XX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上海分公司(被告)至法院,请求判令:一:保险公司在交强险范围内承担对原告的赔偿责任,精神损害赔偿抚慰金在交强险范围内优先支付。剩余部分由被告一、被告二承担赔偿责任。具体金额如下:医疗费514.5元;住院伙食补助费300元;护理费5280元;营养费3600元;后续医疗费10000元;鉴定费1900元;残疾赔偿金27492元;精神损害抚慰金5000元;误工费27600元;交通费653元。

以上合计:82339.5元。

二、三被告承担本案的诉讼费用。

【争议焦点】

段某事故发生之前是在苏州某公司上海办事处工作,其误工费在无税单可以证明其收入的情况下可否得到全额支持?

【代理意见】

某前来本所咨询该案时,告知事故发生之前是在苏州某公司上海办事处工作,其工资每月有4600元,但是公司并未帮其缴纳税,全部以现金方式全额发放,所以没有税单证明其收入。但是段某有劳动合同、单位误工证明和单位财务的工资单。律师在详细询问张某和查阅全部证据材料后,告知可以帮其以每月全额工资计算误工费标准。律师向其详细讲述和分析了法律关于侵权和误工费的相关规定某最后委托本所律师代理该案。代理律师依据法律规定,搜集全案证据材料,为某提出了本案的诉讼主张,要求对方赔付误工费27600元。

【审理结果】

法院审理后认为,交通事故责任者应按照所负事故责任承担相应的损害赔偿责任。原、被告对交警部门所作的责任认定无异议,法院予以确认,被告一祁某应负事故全部责任。被告二系肇事车辆车主,应对被告一的赔偿承担连带责任。被告保险公司上海分公司系肇事车辆承保单位,应在该车辆所投交强险责任限额XX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上海分公司内对原告某的损失承担赔偿责任。作出判决如下:

、被告XX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上海分公司应在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日内赔偿原告刘某人民币合计71691.99,包括误工费27600元。

、被告一祁某应在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日内赔偿原告段某人民币合计1900元,祁某某对祁某的赔偿义务承担连带责任。

【相关规定】

一、《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

第一百一十九条 侵害公民身体造成伤害的,应当赔偿医疗费、因误工减少的收入、残废者生活补助费等费用;造成死亡的,并应当支付丧葬费、死者生前扶养的人必要的生活费等费用。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

第一条 因生命、健康、身体遭受侵害,赔偿权利人起诉请求赔偿义务人赔偿财产损失和精神损害的,人民法院应予受理

第十七条 受害人遭受人身损害,因就医治疗支出的各项费用以及因误工减少的收入,包括医疗费、误工费、护理费、交通费、住宿费、住院伙食补助费、必要的营养费,赔偿义务人应当予以赔偿。 

受害人因伤致残的,其因增加生活上需要所支出的必要费用以及因丧失劳动能力导致的收入损失,包括残疾赔偿金、残疾辅助器具费、被扶养人生活费,以及因康复护理、继续治疗实际发生的必要的康复费、护理费、后续治疗费,赔偿义务人也应当予以赔偿。 

、《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

第七十六条 机动车发生交通事故造成人身伤亡、财产损失的,由保险公司在机动车第三者责任强制保险责任限额范围内予以赔偿;不足的部分,按照下列规定承担赔偿责任:

(一)机动车之间发生交通事故的,由有过错的一方承担赔偿责任;双方都有过错的,按照各自过错的比例分担责任。

(二)机动车与非机动车驾驶人、行人之间发生交通事故的,由机动车一方承担责任;但是,有证据证明非机动车驾驶人、行人违反道路交通安全法律、法规,机动车驾驶人已经采取必要处置措施的,减轻机动车一方的责任。

交通事故的损失是由非机动车驾驶人、行人故意造成的,机动车一方不承担责任。

【案例评析】

对于交通事故所造成的误工费可以要求侵权人赔偿。《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七条第二款写明受害人因伤致残的,其因增加生活上需要所支出的必要费用以及因丧失劳动能力导致的收入损失,包括残疾赔偿金、残疾辅助器具费、被扶养人生活费,以及因康复护理、继续治疗实际发生的必要的康复费、护理费、后续治疗费,赔偿义务人也应当予以赔偿。

本案中,段某事故发生后由于伤情无法继续上班,该误工费理应得到赔偿。对于其误工费计算数额,虽然段某未交个人所得税来证明自己的收入,但是段某有劳动合同、公司的误工证明以及公司财务的工资单其他的证据,这些证据足以证明段某应该起事故的误工费损失。理应得到支持。

(本案仅属于个别案例,不具有普遍意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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