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外地人员也可按受诉地法院标准获得赔偿

外地人员也可按受诉地法院标准获得赔偿

[案情简介]

     2010819920分许,被告侯某驾驶其所有的小型轿车在本市浦东新区S20(内圈)五洲大道出口附近改变行驶方向,案外人张某驾驶的重型自卸车为避让而紧急刹车,导致其后原告龚某驾驶的案外人某公司所有的集装箱车与重型自卸车相撞,造成原告受伤。经XX交警支队作出责任认定,被告侯某承担事故次要责任,原告龚某承担主要责任。事后,原告就赔偿事宜与被告协商未果,故诉至法院。 

     20111230日,经原告申请,XX交警支队委托上海XX司法鉴定所对原告的伤残等级及休息、营养、护理期限进行鉴定。后该部门出具司法鉴定意见书,结论为:被鉴定人龚某因交通事故受伤,致左股骨中断骨折等。上述损伤后遗症造成道路交通事故十级伤残。

     原告龚某系浙江省农业户口人员,被告侯某为小型轿车车主。该车在XX保险公司上海分公司投了交强险,本案事故发生在保险有效期内。

     20111220日,龚某起诉至法院,请求法院判令XX保险公司上海分公司在交强险范围内承担赔偿责任,精神损害抚慰金在交强险范围内优先支付,剩余部分由被告侯某承担赔偿责任。

【争议焦点】

原告系浙江省农业户口人员,是否可以按照受诉法院所在地的标准获得赔偿。

【律师代理意见】

现确有证据证明龚某在事故发生前,在浙江省桐乡市梧桐街道XXXXXXXX室租房连续居住两年以上,该地区属于城镇地区,并且原告在某集团公司工作两年以上,该公司也属于城镇地区,原告可以以受诉地法院标准获得赔偿。    

【审理结果】

  法院最终确认原告龚某按照受诉地法院标准(即上海标准)获得残疾赔偿金等赔偿。

【案例评析】

   本案中,原告龚某提出以受诉地法院标准获得赔偿请求,需要许多证据材料证明其可按非农业户口的标准获赔,经过律师对何某工作的详细了解和分析,并进行了充分的取证,运用娴熟的代理技巧为当事人据理力争,维护了其正当权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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