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人身损害赔偿纠纷中,乘客未系安全带、对事故发生无责但对伤情加重有责

人身损害赔偿纠纷中,乘客未系安全带、对事故发生无责但对伤情加重有责

【案情简介】

原告:蒋某某,男,汉族,23岁。

被告:丁某某,男,汉族,22岁;

2011年1月3日12时00分,被告丁某某,搭乘原告,驾驶案外人唐某某所有的小轿车,撞上路灯杆及隔离设施,事故造成原告受伤并送至医院治疗。因为被告未在合理时间内承担赔偿责任,原告便寻至国晖所上海分所,请求让被告承担责任。

律师审核事故相关材料时发现,原告作为乘客,对于事发时未系安全带这一事实确认不讳。虽然没有法律明确的规定乘客必须系安全带,但是从原告的伤情来看,其未系安全带与其伤害程度有着一定的因果关系。被告也抗辩“事发时原告乘坐被告车辆时自己没有系好安全带,对自身的伤害后果存在过错……”因而在原告的人身伤害索赔方面,要求被告承担全部的责任不太可能。在该起事故的责任划分上,律师只能从法理的角度,从当事人的利益出发,请求法官支持我们的诉请,要求被告承担主要责任。

【争议焦点】

乘客未系安全带,是否应当承担一定的责任。

【律师代理意见】

按照相关法律,乘客不系安全带并不是道路交通事故责任认定的法定依据,一般来说,没有法律依据,得不到法院的支持。而且被告作为机动车驾驶员,应具有作为驾驶员特定的安全注意义务,其超速驾驶,措施不当,是导致此次交通事故发生的直接原因,被告的责任理应大于原告,应当承担本次事故的主要责任。

【审理结果】

法院最终确认,被告承担70%的责任 

【案例评析】

本案中,原告作为乘客,理应系安全带,其未系安全带对其伤情的加重的确有一定的过失,但是不构成事故发生的原因,只是对于自己伤情的人身伤害索赔构成了一定的阻碍和难度。律师避重就轻,从法理上着力阐述,据理力争,最终最大程度的维护了当事人的合法权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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