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交通事故责任的划分经验

一、在上海,我们所处理的大量交通事故案件中,一方当事人有以下情形之一的需负全部责任:

1、逃逸导致事故事实无法查明的;

2、故意破坏、伪造现场、毁灭证据的;

3、在交叉路口遇到红灯继续通行的;

4、机动车穿越道路或者隔离设施的;

5、机动车违章进入非机动车车道;

6、机动车在人行道刮撞行人的;

7、机动车刮撞依法走人行横道行人的;

8、未避让警车等执行紧急任务车辆;

9、车辆装载物遗洒导致事故;

10、倒车时与车后车辆发生事故;

11、非机动车逆行发生交通事故的;

12、非机动车超越其它车发生交通事故的。

二、当事人一方或者双方如有以下情形,无需负任何责任:

1各方当事人均无导致交通事故的过错行为,属于交通意外事故的,各方当事人均为无责任。

2、一方当事人故意造成交通事故的,其他方为无责任;

3、一方当事人有过错,其他当事人无过错的,有过错的为全部责任,无过错的为无责任;

三、快速处理机动车交通事故

在本市行政区域内的道路上,机动车之间发生的造成车物损失或者人员轻微伤,且车辆能移动的交通事故,事故双方可以自行协商解决。

一方当事人有下列情形,另一方当事人无下列情形的,有下列情形的一方为全部责任:

(一)追尾的;

(二)逆行的;

(三)倒车的;

(四)溜车的;

(五)开关车门的;

(六)违反交通信号的;

(七)未按规定让行的;

(八)依法应负全部责任的其他情形。

不符合前款规定的,事故双方当事人需负同等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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