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交通事故责任与交通事故赔偿责任

在理解了交通事故赔偿责任这一概念之后,我们再来回顾一下,我们在本书第一章讲解了交通事故责任这一概念。所谓了交通事故责任是指,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根据交通事故当事人是否具有交通违法行为、其交通违法行为与交通事故后果之间是否具有因果关系等客观情况而认定的当事人的过错责任,通常分为全部责任、同等责任、主要责任、次要责任、无责任。大家要引起重视的是,交通事故责任与交通事故赔偿责任是不同的两个概念,两者存在以下区别:

一、主体不同。交通事故责任的主体是直接参与交通事故的当事人,通常包括行人、司机、乘客。而交通事故赔偿责任的主体是交通事故参与人,既包括直接参与的当事人如行人、司机、乘客等,也包括间接参与了交通事故法律关系的“人”,如车主、保险公司等。

二、认定责任的主体不同。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是认定交通事故责任的法定机构,交管部门通常会在事故发生后出具一份《交通事故认定书》,确定各方应承担的交通事故责任。 而交通事故赔偿责任则表现为,在交通事故各方对损害赔偿存在争议提起诉讼的情况下,人民法院在经过审理后将依法出具《民事判决书》,从而认定交通事故赔偿责任。

三、表现形式不同。交通事故责任通常描述为全部责任、主要责任、次要责任、同等责任和无责任,而交通事故赔偿责任则用百分比表示。

四、遵循的原则不同。认定交通事故责任遵循过错原则,即无过错就无责任,过错小的为次要责任,过错大的为主要责任,过错相当的为同等责任,全部过错的为全部责任。而认定交通事故赔偿责任则遵循混合原则,即某些情况下遵循过错原则,某些情况下遵循无过错原则。

明确上述两个概念的区别有利于大家正确理解法律,从而更好的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实践中很多人将这两个概念混为一谈,以为交通事故认定书》上认定自己承担主要责任,那就是“三七开”,自己要承担70%的责任,这是极其错误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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