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劳动合同中的竞业限制问题

一、专题界定:

竞业限制 又称竞业禁止,它是指公司的职员(尤其是高级职员)在其任职期间不得兼职于竞争性公司或兼营竞争性业务,在其离职后的特定时期和地区内也不得从业于竞争公司或进行竞争性营业活动。在本专题中,我们将介绍有关竞业限制的法律法规、竞业限制合同的签署和约定、以往的案例,以及解答HR在实践中遇到的困惑。

二、名词解释:

商业机密:商业秘密是指不为公众所知悉、能为权利人带来经济利益、具有实用性并经权利人采取保密措施的技术信息和经营信息。权利人,是指依法对商业秘密享有所有权或者使用权的公民、法人或者其它组织。不为公众所知悉,是指该信息是不能从公开渠道直接获取的。能为权利人带来经济利益、具有实用性,能为权利人带来现实的或者潜在的经济利益或者竞争优势。权利人采取保密措施,包括订立保密协议,建立保密制度及采取其他合理的保密措施。技术信息和经营信息,包括设计、程序、产品配方、制作工艺、制作方法、管理诀窍、客户名单、货源情报、产销策略、招投标中的标底及标书内容等信息。它是知识产权的重要组成部分,也是企业重要的无形资产,是企业形成和保持竞争优势的重要手段。

高级职员是指掌握和使用企业商业秘密的管理人才与技术人才。

竞业限制协议又叫“不竞争合同”,是劳动者和用人单位之间签署的有关竞业限制的协议。为了保障企业的商业秘密权,竞业禁止协议通常包括以下条款:一、员工在职期间不得到竞争企业兼职甚至任职;二、员工在职期间不得自行组织公司与原用人单位竞争;三、员工离职前不得抢夺原用人单位的客户;四、员工不得引诱其他员工离职;五、员工离职后的一定期限 (一般为三年)或特定区域内,不得开展与原用人单位竞争的业务或受雇于竞争公司。为了保障劳动者的职业选择权,竞业禁止协议还应当包括以下条款,六、公司向受竞业禁止协议约束的员工支付补偿费的数额;七、补偿费的支付方法;八、竞业禁止的期限(最长不得超过三年);九、竞业禁止的具体范围;十、双方的违约责任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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