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未确保安全驾驶环境发生交通事故,肇事司机赔偿12万

        肇事人李某驾驶一辆轿车行驶至某丁字路口时,王某乘骑一辆电动车在该路口左转,轿车与电动车发生交通事故,事故造成王某重伤,两辆事故车辆不同程度受损。交警部门在接到报案,调查事故的经过和情况后,做出交通事故责任认定书,认定李某在未确保驾驶环境安全的情况下超速驾驶车辆,李某承担事故的主要责任,王某驾驶电动车在转弯时未让直行车辆先行,王某承担事故的次要责任。

        事故造成王某的伤势经鉴定机构评估,颅脑偏瘫为七级伤残,颅脑失调为十级伤残。王某将李某和保险公司诉至法院,要求法院判定赔偿其事故损失45万元。

        法院审理后认为,驾驶员因过错致使他人身体财物损害的,需承担民事赔偿责任。交通事故责任认定书中的认定事实,原、被告均无异议,法院予以确认。按照《道路交通安全法》中规定,被告保险公司在第三者责任保险的限额范围内赔偿原告损失,不足部分由事故责任承担方赔偿。有证据证明非机动车驾驶人在此次事故中存在过错的,根据非机动车方的过错程度,可适量减轻机动车方的赔偿责任。

        法院判定,由保险公司在交强险责任限额内先行赔偿原告损失,剩余部分由被告李某承担余下损失的80%,经过计算,原告王某的事故损失共计42万余元。被告保险公司在交强险的赔偿范围内赔偿原告王某损失12万元,被告李某赔偿原告王某事故损失24万余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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