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宠物被机动车撞死,交警部门认定不属于交通事故
车主杨某驾驶一辆轿车行驶至某路段时,两只狗突然跑上公路,杨某避让不及,将两只狗撞死。狗主人在事故现场,表示自己养得两只狗都属于名贵犬种,交警部门接到报案后,对事故双方记录的笔录,并通知双方调解时间。
杨某的车辆投保有第三方责任险,按照保险合同中规定,此次事故属于保险理赔项目。杨某在事故后向保险公司提出理赔申请,但保险公司称两只狗没有办理狗证,保险公司拒绝赔偿。狗主人称两只狗都是在幼年的时候买回家的,养到这么大已经有了感情,但没有说出具体的赔偿金额。
《道路交通安全法》中规定:道路交通的认定主体是车辆、驾驶员、乘车人以及行人,动物不属于道路交通的参与者。交警部门认为车撞死狗不属于
交通事故
,不应该适用《道路交通安全法》,保险公司不应赔偿,一般此类事故是由事故双方协商处理。因为狗不具有道路交通安全法规定的参与主体资格,车主如果是正常行驶,那么就不构成
交通事故
。如果事故双方就赔偿协议无法达成一致,只能寻求法律帮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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