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交通事故案件中不诚信诉讼行为的调研及建议

      近年以来,交通事故案件数量呈直线上升趋势,越来越多的纠纷需要通过诉讼程序解决,导致大量案件涌入法院。在案件审理过程中,北京市丰台区人民法院发现当事人陈述及举证中存在很多虚假、不实情形,并针对这一现象进行调研,发现其中的虚假、不实情形主要有以下几种:

    一是在事故发生后,在双方自行签订快速处理协议或者交警采用简易程序处理交通事故时,一方当事人出于简便处理或有其他事情急于办理,自愿承担事故的全部责任通过自己的保险解决相关赔偿事宜,而非按照现场状况进行责任的实际划分,快速处理协议书或责任认定书按照双方认可的责任划分情况进行了确认。而在后续处理过程中因具体赔偿情况不能达成一致,导致诉讼至法院,被认定负全责一方当事人陈述实际事故情况,要求按照实际情况重新进行责任认定。

    二是受害人提供的误工证明、护理人员误工证明或居住证明等存在虚假、不实情形。如:没有固定工作者,通过一定的途径或者关系找到某一家企业,由该企业与其签订劳动合同,并出具事故发生之前一段时间的工资证明;有固定工作者,认为自己的收入较低,相对而言所主张的误工、护理费损失较少,则想方设法与单位协商,由单位出具虚假的高收入证明,以求获得较高的误工费及护理费;居委会、村委会审查不严格,为外地来京人员出具与真实情况并不相符的居住证明等等。

    三是受害人提供财产损失的相关证据存在虚假、不实情形。如:主张的车辆维修费中包含有非因此次交通事故造成的损失;提交相关证据证明的其他财产损失实际并未发生或者实际发生的数额与原告主张的数额相去甚远等。

    针对以上情况,该院建议通过以下途径扼制或避免虚假、不实情形的发生:

    一、建议交通事故发生后,当事人都不要怕麻烦,对于事故情况进行如实的责任认定,有条件的情况下通过手机等工具在不阻塞交通的前提下对事故现场进行如实的记录,以证明相关情况。

    二、建议劳动部门加强对单位用人情况的通报、备案,力争做到每一个劳动者在劳动部门都有档案、有登记,使法院在核实伤者工作情况时能有据可查,并加强对用人单位的法制宣传,让他们了解提供虚假证据的法律后果。建议居委会、村委会等机构严格按照相关规定如实出具相关证明材料,保证证明内容的真实性。同时加强与相关部门的联系,在案件审理中,如需对交通事故当事人所提供的相关证据进行查证时,到相关部门进行调查了解,掌握真实信息。

    三、建议加强对妨碍诉讼行为的处罚力度,对经查证确系提供虚假证据的当事人,应根据相关法律规定,对其下达民事制裁决定书和罚款决定书,对其处以相应数额的罚款,同时加大法制宣传,让当事人知道提供虚假证据一旦被法院查实,将会受到法律的制裁,得不偿失,以断绝其通过弄虚作假从中获利的想法。

    当事人陈述不实情况,提供虚假索赔证据的行为,严重扰乱了交通事故案件的审理秩序,甚至会大大延迟诉讼进程。一般而言,案件的另一方当事人及保险公司虽然会对相关证据的真实性、合法性提出质疑,但很难提供相应的证据加以推翻。如果承办法官审查不严,依据受害一方当事人的不实情况及证据作出判决,会严重影响司法公信力。此种现象如不加以制止,必然导致诉讼案件的不良增长,浪费有限的司法资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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