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道路交通事故侵权 法庭调解撤诉

     近日,霍邱县人民法院审判监督庭审结一起因道路交通事故损害赔偿发回重审的案件。本案中,原告朱某妻子骑电瓶车时与杨某驾驶的货车相撞发生交通事故并死亡。案发后,原告与被告就赔偿数额承发生纠纷,遂诉至我院。
    法院经审理查明, 2010年7月25日15时许,杨某驾驶的重型普通货车,由南向北行至叶集试验区四方塘路口右转弯时,将由南向北直行的由彭某驾驶的电动车撞倒,致彭某倒地后经碾轧受伤,电动车受损,造成伤人的交通事故。后彭某被送至医院抢救,但在因伤势过重,于2010年11月10日医治无效死亡。在此期间,张某(货车车主)付给死者彭某家人人民币69748元。财保叶集办事处已付赔偿款10000元。该起交通事故后经交警部门进行事故责任认定,杨某负主要责任,彭某负事故次要责任。另查知,货车车辆所有人为张某,金寨县安捷汽车运输有限责任公司为该车挂户单位,该车交强险及商业险50万均在第三被告处投保。
    本案经过一审、上诉、发回重审,双方当事人均身心疲惫,被告说自己不应承担那么大的责任,原告更是觉得打官司太难,对法院失去了信心,言语中很是不满,透露出上访的意向,承办法官在认真分析案件的同时,发现本案双方当事人虽然有分歧,但并不是不能调解。审监庭的同志们一边安抚原告,一边多次联系被告。对于原告诉请,法官们在认真分析案情的基础上,如实的向原告说诉请并不是想要多少就要多少,一定要实事求是,法律是公平的,对于被告不愿赔钱的想法,法官更是义正言辞的说,是你的责任,你就要承担,不要想逃脱责任,另外被告方也有足够的资产进行赔偿。终于,在法官的不懈努力下,被告认识到了应该承担的责任,原告方也作出了一定的让步,撤回了起诉。本案经过几次诉讼,终于案结事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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