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院审理查明,2011年11月1日,黄某驾车与一辆出租车发生碰撞,造成两人受伤、两车不同程度受损的交通事故。事故发生后,黄某未报警即离开现场,也未到交警部门陈述事故经过。同年12月16日,交警部门作出道路交通事故认定,黄某承担事故全部责任。该事故造成黄某车辆损失4.4万余元,出租车损失1.6万余元。随后,黄某诉至法院,要求保险公司赔偿6万余元。
法院审理认为,黄某车辆在保险公司投保了交强险、机动车辆损失险、商业第三者责任险,保险公司应当在保险合同约定的范围内进行赔偿。但黄某在事故发生后未及时报警,没有对受伤人员进行救助,而且在离开事故现场后也未作出合理解释,其行为对交警部门作出事故调查有重大影响,也使保险公司无法查明是否存在免赔的情形,该行为已经违反了保险合同的约定。为此,法院依法判决保险公司在交强险内赔偿2000元,驳回黄某其它诉讼请求。