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1年6月14日,何发龙驾驶川R8516号轿车行驶至国道212线1046kM+940M处转弯时,与同向的张光武驾驶的川R0539A号普通二轮摩托车相刮檫,事故致两车受损,张光武左肢上肩受伤,经西充县公安局交通警察大队认定,何发龙承担事故主要责任,张光武承担次要责任,由于何发龙所驾驶车辆在太平财险南充中心支公司投保了交通险、第三人责任险,应当对该事故承担赔偿责任,但张光武多次与双方就赔偿事宜协商均未达成一致。无奈之下,张光武来到西充县法律援助中心请求援助。
中心工作人员在审查了张光武提交的相关材料后,认为符合援助条件,决定提供法律援助并指派经验丰富的贾维律师承办该案。贾律师在调查了相关证据材料后,向西充县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要求何发龙和太平财险南充支公司对事故中张光武受到的人身伤害承担赔偿责任。
法院经审理认为,原告提交的证据真实、充分且二被告未提出异议,故而被告应当承担赔偿责任。法院判决太平财险南充支公司在张光武投保额度内承担赔偿责任,超出保险限额部分由张光武自行承担。至此,一场交通事故引发的人身损害维权纠纷在法律援助工作者的全力办理下得到圆满解决,受害者的合法权益得到法律的有效保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