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09年2月,彭金(化名)到灵武某天然气公司工作,7月25日下午,彭金受该公司安装班班长指派,骑摩托车前往灵武配气站退库,途中与一轿车相撞致伤,经医院抢救无效死亡。肇事车主一次性赔偿给彭金亲属各项经济损失50万元。之后,彭金亲属提出工伤认定申请,灵武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于2010年12月24日依法认定彭金所受伤害为工伤。该天然气公司不服工伤认定决定,向银川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申请复议,该局于2011年3月30日做出维持决定。
该天然气公司不服行政复议决定,又提出行政诉讼,经灵武市法院和银川市中级法院一、二审判决,均维持灵武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所作出的工伤认定决定。与此同时,彭金亲属向灵武市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提出劳动争议仲裁申请,仲裁委裁定天然气公司支付彭金亲属丧葬费补助金、一次性工亡补助金、供养亲属抚恤金共计21.5万余元;自2012年1月起每月支付彭某亲属抚恤金各799元,直至丧失领取条件。该天然气公司不服该赔偿裁决,以裁决内容属于“重复赔偿”为由,于近日向灵武市法院提起工伤保险待遇诉讼,请求法院判决该天然气公司不再承担任何赔偿。最终,办案法官对灵武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所作出的工伤认定决定及工伤待遇仲裁裁决予以认定。经调解,最终双方当事人达成调解协议:原告方灵武某天然气公司一次性给付彭金家属各项损失共计25万元,从而使这起历时三年多的新类型案件得到妥善化解。
法官说法:这起案件出现一个新问题:即现有法律和司法解释都没有明确规定交通事故引发工伤可否予以“双重赔偿”,且宁夏目前也没有制定相关的地方性法规对此类问题予以明确。法院在审理时认定了灵武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所作出的工伤认定决定及工伤待遇仲裁裁决,故支持受害人家属的赔偿要求。