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杭州高速交警查获首个“毒驾”致人死亡交通事故

 “醉驾”危害猛于虎,但还有一种行为比“醉驾”更可怕——“毒驾”,也就是吸毒后驾驶车辆。相关调查显示,吸毒后,人的反应会比饮酒后更慢,因此,一旦驾车上路,危害就不言而喻了。

  6月6日,杭州高速交警公布的一起事故就与毒驾有关。一名杭州的驾驶员吸毒后驾车,结果最终酿成了两死两伤的惨剧。这也是杭州高速公路上发生的首起毒驾致人死亡事故。吸毒后驾车导致3车追尾

  5月26日晚上9点多,杭州人余某驾驶着别克车从上海往杭州赶,车上还坐着其母亲。随着油门的不断加大,余某的车速飙到了140多码。母亲一个劲地劝说,“开慢点、开慢点”。可余某似乎听不进去。

  到了沪杭高速公路往杭州方向11公里处的样子,行驶在第一车道的余某发现前面有辆奥迪车挡住了他的去路。余某死命地按着喇叭,准备超越,可奥迪车并没有让他的意思。

  到了两车相距只有五六米的时候,余某方向盘往左一打,想从第二车道超越,但意外也在此时发生了。

  余某方向盘打出后,发现一辆长安面包车在他的车前方,距离非常近,刹车已经来不及了。余某的别克车右侧“嘭”地一声撞上了面包车后部,但别克车并没有马上停住,又继续往前冲了上去,再撞上了前方的一辆逍客越野车之后才停了下来。

  最终,面包车侧翻在了第三车道和硬路肩之间。面包车上四位从临平游玩后回杭州市区的女乘客中,有两位不幸身亡。余某的别克车也车损严重,他的母亲则因撞击而骨折,而逍客越野车比较幸运,没有大碍。

  事故发生后,警方在第一时间赶到了现场。高速交警杭州支队二大队民警在调查中,发现余某有吸毒史。

  余某也承认,他曾在2001年至2007年吸食过海洛因。不过,余某一再强调,2007年之后,他为了生小孩早已戒了毒瘾。

  但这一说法,当晚就被揭穿。

  高速交警将余某带到了彭埠派出所进行了尿检,结果显示呈阳性。5月28日,经权威机构检测,余某在近3天内曾吸食过甲基苯丙胺,也就是常说的“冰毒”。

  严查毒驾今后将动用新设备

  这起案件虽然是杭州发生的首起毒驾致人死亡事故,但杭州高速交警说,近几年,在日常的检查中,杭州辖区内几乎所有的高速公路上都发生过涉毒案件,沪杭、杭甬、杭金衢、杭新景、杭徽等高速上加起来有10多起。

  由于“毒驾”的危害巨大,因此,对于“毒驾”的查处也在不断地加强。杭州高速交警说,目前,在高速公路上查处“毒驾”行为,主要是以民警的盘查、对可疑人员进行尿检为主,有时候也会和禁毒支队联合进行查处。

  但今后将会和查“酒驾”一样,变得非常的快速、便捷,时间上也将更为机动。

  执勤民警将会配备上一个新型的检测设备,只要将唾沫与其接触,几分钟后就会显示出是否毒驾的结果。而且适用于绝大多数的毒品。

  不仅如此,这一设备还能分辨毒品。

  民警说,像“海洛因”这类毒品,因为性状与面粉类似,所以一般人很难用肉眼分辨出来。但只要在其中滴上几滴水,新的检测设备就能很快分辨出究竟是否为毒品了。

  “这样一来,除了能更好地查处毒驾行为,也为查处吸毒、贩毒行为提供了更好的手段。”民警说道。

  “毒驾”是否应该入刑?香港已有先例

  目前,高速交警认定余某负事故全责,并因涉嫌交通肇事罪被刑拘。

  不过,有一个问题还是值得大家思考,如果余某或者是“毒驾”者没有造成事故,不构成交通肇事罪是不是就入不了刑了呢?

  杭州高速交警的相关民警说,根据目前法律规定,如果“毒驾”不构成交通肇事,公安机关在查处时只能按照禁毒法的相关规定,以治安管理的手段对吸毒行为进行行政处罚。但这一处罚力度显然与“毒驾”对社会造成的危害不相匹配。

  目前,不少交通运输与法律界人士都认为,应当参照“酒驾入刑”的成功经验,制定、完善有关法律法规,积极推动“毒驾入刑”。

  而在我国香港特别行政区在《2011年道路交通(修订)条例》中,已经将“毒驾”列为“零容忍罪行”,禁止吸食海洛因等6种指明毒品后驾驶的行为,否则驾驶者将面临最高入狱3年和罚款2.5万港元的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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