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电动自行车交通事故多发的原因及对策

两轮电动车作为一种新型交通工具,以其新颖的设计、靓丽的外观、快捷的性能和经济环保、方便节能、省时省力等优势,备受广大消费者青睐,加上电动车“不用考带驾驶证,不用领取行驶证,不用缴纳保险费,不用加烧汽油”,成为广大市民首选的代步工具。然而,两轮电动车在给人们带来便利的同时,其引发的道路交通事故也日益突出。从近两年全国各地报道的因电动自行车发生交通事故伤亡数据怵目惊心。为遏制两车轮电动车事故,博主将对引发交通事故的原因及对策作粗浅分析。

    一、两轮电动车频发交通事故的原因

    1、缺乏技术标准。目前,据估计,我市两轮电动车车辆车身大小、轮胎宽度与50型轻便摩托车接近的约占52.7%,与自行车相类似的约占45.6%,超过50型轻便摩托车的约占1.7%。就我市而言,部分销售公司、销售点购进零配件进行组、拼装,缺乏专门的检测线来检测整车稳定系统、平稳系统、制动力系统等技术参数。加之电动车生产厂家缺少有效规范的管理,生产规模大小、生产条件、技术标准不一,导致产品鱼龙混杂,质量参差不齐。有的厂家为追求最大利润,降低标准要求,导致大量不符技术安全条件的车辆流入市场,带来安全隐患。   
    
     2、设计体积膨胀。根据《电动车通用技术条件》(GB1776-1999),电动车整车质量应不大于40公斤。然而,市场调查发现,目前行驶的电动车车头越做越大,有安装了里程表、速度表、前后转向灯、后视镜,甚至使用摩托车大前灯;有的鞍座越来越长、越来越宽,变成双人座,“轻摩化”倾向非常明显,整车超重、超宽、超速问题非常明显。行驶过程中,电动车由于车轮的抓地性能较差、车体太重,影响稳定性。在超速行驶时遇到紧急情况很难及时制动,加之电动车驾驶人在骑车时很少戴头盔,缺少自我保护措施,易引发伤亡交通事故。

    3、车速严重超标。《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五十八条规定,电动车在非机动车道内行驶时,最高时速不得超过15公里,根据《电动车通用技术条件》(GB1776-1999)规定,电动车是以蓄电池作为辅助能源,具有两个轮,能实行人力骑车、电动或电动功能的特种自行车,能源设计最高时速不大于每小时20公里,电动机额定连续输出功率应不大于240W,充一次行驶路程不大于25公里。但是,一些厂家迎合消费者心理,擅自更改电动车生产技术规范标准,拆除限速器,将电动车制造成“电动摩托车”,车速每小时超过40公里、甚至达60公里,个别驾驶员还私自加装电瓶,大大降低了电动车的可操控性。

    4、安全意识不强。由于《道路交通安全法》只是简单地将电动车列入非机动车管理,对“高速”行驶的电动车是否有专属的电动车车道或具体的通行权利,电动车驾驶人是否需要经过专业培训等未作规定,因此电动车的驾驶人群中,中老年人、居家妇女、未满18岁的青少年(初、高中学生居多)占有很大比例,存在“低年化”和“老年化”的现象,其驾驭能力和判断能力都相对较弱,对交通安全知识知之甚少。他们有的认为电动车无牌照,即使有违法行为,电子警察也抓拍不到;更有甚者错误地认为非机动车与机动车发生事故时,责任全在机动车,充分显露出交通安全意识的淡薄,导致逆向行驶、随意穿行改道、随意横穿公路,随意拐变调头、占用机动车道、不遵守交通信号指示灯,违法搭载乘客、醉酒驾驶等交通违法行为经常发生,极易引发交通事故。

5、制动性能较差。电动车制动系统存在“先天不足”,加之车辆体积增大,质量超重,缺乏必要的维修保养,制动功能不能正常发挥作用,安全系数降低,特别是快速行驶中很容易发生安全事故。

    6、事故理赔困难。电动车管理的法律法规不健全,车辆无号牌、无需驾驶证、无保险,一旦发生交通事故,逃逸现象严重,侦破难度大;同时,由于电动车无保险,没有购买强制保险,按现行赔付标准都难以赔偿,受害人往往得不到及时赔偿,上访闹事现象时有发生,影响社会安定。

    二、加强两轮电动车管理的对策

    1、加强源头立法,健全管理体系。《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十八条规定:“依法应当登记的非机动车,经公安机关管理部门登记后,方可上道路行驶。依法应当登记的非机动车的种类,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根据当地实际情况规定。非机动车的外形尺寸、质量制动器、车铃和夜间反光装置,应当符合非机动车安全技术标准。”这意味着,法律把是否允许电动车上路的权利交给了地方政府。因此,政府要在广泛听证的基础上,制定出台适合本地区电动车出行等相关的规定,将其纳入规范的管理范围。经贸、工商、质监环保等部门要强化对电动车生产销售的监管,对无证经营的或生产、销售非公告目录车型以及不符合安全运行条件的厂家、商家坚决予以取缔和整顿,同时细化制定电动车通用技术标准,尽快出台电动车管理办法,在整车质量、车速、车身长宽以及车架等安全设备做详细规定,取消电动车调速安装设备,确保电动车限速行驶。对超过规定的电动车定性为“电动摩托车”,纳入机动车管理范畴。不允许生产销售车身超重的电动车,改进制动器以免制动失灵;对电动车设定科学的使用年限和建立报废制度,从源头上控制因超速行驶和质量低劣而发生的交通事故;加强电动车专项整治工作,对电动车无牌上路、非法营运、骑车带人和违法行驶的行为加大处罚力度,对车主进行罚款和教育;加大电动车失窃的整治工作,严惩盗窃者。用法律法规加以规范管理,将电动车的生产、销售、使用纳入正规渠道管理。

    2、加强教育宣传,提高安全意识。对电动车驾驶人进行相关的学习培训,提高他们的驾驶技术和交通安全法律意识,发放相应的驾驶资格证明。充分利用报纸、广播、电视、网络等新闻媒体向广大市民宣传电动车应注意的交通规则和注意事项,特别是针对学生、青年、老年、妇女及残疾人等不同群体的素质和自是特点,区别对待,对症下药,提高宣传的针对性,促进电动车驾驶人自觉遵法守纪,从源头上预防和减少交通事故。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实施条件》规定,驾驶电动车必须年满16周岁,对于不足16周岁在校中学生,学校、家庭要严格制止驾驶电动车,鼓励学生步行或搭乘公交车,同时提倡老年人不骑电动车。

    3、加强执法管理,严查交通违法。交巡警部门应改变重机动车管理轻非机动车管理的倾向,坚持原则性与灵活性相结合原则,既对照非机动车的标准,又区别与一般的非机动车,采取强化日常管理和开展专项整治相结合的办法,对电动车进行严管、严查、严纠,形成严管高压态势。重点查处电动车闯红灯、逆向行驶、超速行驶、占用机动车道行驶、违法载人、争道抢行等严重扰乱交通秩序的交通违法行为,强制报废不合格电动车,在条件许可的情况下,对电动车实行区域性限制性通行,营造严格、有序、规范的管理氛围,促进电动车规范行驶。
     4、加强注册管理,减少盲目发展。逐车建立车辆档案,对符合国家质量和安全标准的电动车,根据《电动车暂行管理办法》规定,办理注册登记,核发相应牌证,使电动车一上路就与机动车一样受到法律规范,确保电动车驾驶员绷紧安全弦。控制电动车生产厂家和销售商的发展,适度压缩生产规模,取缔不合格生产销售企业,教育引导群众识别电动车优劣,不购买超标、私改,不符合技术标准电动车,大力培植公共交通,增加公交的运营线路和覆盖面,减少电动车的无序增长。

    5、加强社会保险,降低行车风险。电动车的轻摩化使其速度越来越快,而电动车又属于非机动车,法规没有要求强制保险。一旦发生事故,驾驶人往往因没保险等原因,普通存在受害人难以得到全部赔偿的问题,责任人无力赔偿和不自觉履行赔偿义务,甚至以逃逸的方式逃脱赔偿责任,给受害人带来伤害,也给交通过管理工作带来很大的难度,同时给取证及追查肇事者难度较大。因此对电动车实行投保制度,设立第三者强制责任险或其他保险,可以降低电动车的行车风险,以此保护车主和第三人的利益,也有利于社会的安定稳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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