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借出车辆发生交通事故,车主如何赔偿
2009年8月22日,郑某驾驶着借彭某的摩托车在行驶的途中,未确认周围的安全驾驶环境,与许某驾驶的摩托车发生交通事故,造成许某受伤,两车不同程度受损。交警部门调查事故经过后作出交通事故责任认定书,认定郑某在驾驶过程中未确认驾驶环境安全,导致事故发生,郑某承担事故的主要责任,许某承担次要责任。事故发生后,许某和郑某未达成赔偿协议,许某将郑某和车主彭某诉至法院,要求二被告赔偿其事故损失。
法院在审理后认为,根据《道路安全法》中相关规定,车主和驾驶员之间属于雇佣或劳务关系,那么车主应承担连带赔偿责任。但是目前法律中尚未有对借出车辆发生交通事故责任划分标准,一般是按照事故人过错责任来确定赔偿责任的。此次案件中肇事车主彭某在主观上无过错,原告也无法出示有效证据,证明被告彭某在此次事故中存在过错行为。《侵权法》中规定,机动车车主在没有过错的情况下,无需承担事故责任。
法院判定,肇事人郑某赔偿原告损失,肇事车主不承担赔偿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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