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律师顺藤摸瓜,将未保险的二手车拉入交强险范围

【案情简介】

原告×××省×县×村村民

被告一:张某,男,汉族,25

被告二:李某,男,汉族,31岁;

被告三:××财产保险有限公司上海分公司

    2011年1月12日,被告一驾驶小型汽车与原告驾驶的人力三轮车发生碰撞,原告受伤并送医治疗。交警认定被告一负本次事故的全部责任。原告出院后,上海华医司法鉴定所鉴定原告为十级伤残。被告二是肇事车辆的车主。因为两被告未在合理时间内承担赔偿责任,原告便寻至国晖所上海分所,请求让两被告承担责任。律师研究案情发现,本案中肇事车辆为二手车,被告二更改了车辆的车牌号,且未按照法律规定为肇事车辆购买交强险。出于为当事人合法利益考虑,律师经多方寻访,发现原车主曾对肇事车辆进行保险,且事故发生时尚未超出原交强险的保险期限,遂增加被告三××财产保险有限公司上海分公司诉至人民法院,请求三被告按照法律规定对原告进行赔偿

【争议焦点】

车牌号码与保单号码不一致、保险公司是否应当承担保险责任。

【律师代理意见】

车牌号码与保单号码不一致、并不影响保险公司责任的承担。本案中,虽然车牌号码与保单号码不一致,但是车辆的发动机号码与保单号码一致,应当认为虽然车牌号码不一致的,但是确为同一辆车。同时,依据保单也就是保险合同,保险公司应当对其在保险期限内车辆的事故责任在交强险范围内予以赔付。 

【审理结果】

法院最终确认保险公司在交强险范围内予以赔偿。具体来说,由被告××财产保险有限公司上海分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赔付原告残疾赔偿金、护理费、误工费、交通费、精神损害抚慰金、残疾辅助器具费、医疗费等。

【案例评析】

本案中,因为被告二也就是车辆的现车主更换车牌且未续保,导致对保险公司的索赔阻碍重重,但经过律师的顺藤摸瓜、抽丝剥茧抓住了保险公司应当承担保险责任的实质证据,并运用娴熟的代理技巧为当事人据理力争,为其利益的维护提供了多一层的保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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