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退休返聘人员,仍可主张误工费

【案情简介】

原告:李某某,女,汉族,57岁。

被告:张某某,男,汉族,31岁;

被告:××财产保险有限公司上海分公司

2011年1月8日,案外人王某某,驾驶被告张某某所有的小客车与驾驶助动车的原告相撞,致原告受伤并送至医院治疗,原告经诊断为胫骨平台闭合性骨折、髌骨骨折。该起事故经交警队认定,机动车驾驶员王某某负事故次要责任,原告负主要责任。原告出院后,上海华医司法鉴定所鉴定原告为十级伤残。××财产保险有限公司上海分公司为肇事车辆的保险公司。因为两被告未在合理时间内承担赔偿责任,原告便寻至国晖所上海分所,请求让两被告承担责任。

律师研究案情发现,本案中原告为已退休人员,有每月固定退休金,按照法理,其法定休息期内并没有产生误工损失,不应主张误工费。但是,原告提出自己为退休返聘人员,有固定收入,休息期内因为无法正常从事工作有实际的经济损失,要求在诉请中增加误工费。出于为当事人合法利益考虑,律师仔细研究案情,发现证据不够充分有利,直接证据只有一份劳动合同,没有其他类似于缴纳社保或者税金的辅助证据;律师于是积极与当事人沟通,了解其公司工资发放的细节、其领取工资的方式,增加公司营业执照复印件、误工证明、工资签收单等相应证据以支持其诉请

【争议焦点】

退休返聘人员的误工费,是否可得支持。

【律师代理意见】

虽然,退休人员每月有固定退休金,其法定休息期内并没有产生误工损失,不应主张误工费。但是本案当事人在退休后被返聘,实际有工资收入,但因为事故后需要休息使其产生的实际的经济损失,这种直接损失应当得到支持。 

【审理结果】

法院最终确认,“原告虽已退休,但原告提供的证据足以证明其在退休期间仍在外受聘工作及事故造成的实际误工损失,故原告主张14000元,并无不当,可予支持。” 

【案例评析】

本案中,因为原告为退休人员且直接证据薄弱,导致其误工费的索赔希望渺茫,但经过律师的反复揣摩、对证据规则的充分研究,及时的补充了当事人证据中的薄弱点,并运用娴熟的代理技巧为当事人据理力争,维护了其正当权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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