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交通事故律师网

咨询电话:021-62280908      18317158389
首页 >> 案例评析 >> 正文

交通案件中关于农转非的证据提供

【案情简介】

2010年10月12日8时15分,被告一驾驶重型专项作业车行驶至上海市博园路558号时,忽然变更车道,与骑二轮摩托车的原告王某相撞,造成原告的受伤及其车辆损坏的交通事故。

20101012日上海市公安局嘉定分局交通警察支队作出《交通事故认定书》,认定被告一承担此事故的全部责任,原告承担此事故不承担责任。2011324日,上海华医司法鉴定所对原告的伤残等级进行了检验鉴定,鉴定原告因此次交通事故导致左肩胛骨粉碎性骨折等构成十级伤残。

【争议焦点】

原告是否可以按城镇标准赔偿?

【代理意见】

代理人正式代理王某本案后,在法庭辩论阶段对方提出我方按城镇标准赔偿的证据不足,不予认可。其中农转非要求提供事故发生前一年以上的城镇地区的居住证明和收入证明,需要居委会,派出所的认可盖章。经我方代理人的主张,虽然我方提供的村委会的外口专用章,但是经代理人的调查该地区已经于二年前因土地征收转为城镇地区,且经派出所认可盖章,代理人主张按城镇标准进行赔偿

【审理结果】

法院审理后认为,因双方无法达成协议,原告提供的居住和收入证明经查证合法有效。

作出判决如下:

1、 判令被告一(司机)赔偿原告医疗费、住院伙食补助费、营养费、鉴定费,查档费,诉讼费共计人民币19973.18元。由被告二(车主)承担连带赔偿责任。

2、 判令被告三(保险公司)赔偿原告包括医疗费、住院伙食补助费、护理费、误工费、残疾赔偿金、交通费,精神抚慰金共计人民币89656元。

3、 驳回原告沈某其他诉讼请求。

【相关规定】

一、《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

第七十六条 机动车发生交通事故造成人身伤亡、财产损失的,由保险公司在机动车第三者责任强制保险责任限额范围内予以赔偿;不足的部分,按照下列规定承担赔偿责任:

(一)机动车之间发生交通事故的,由有过错的一方承担赔偿责任;双方都有过错的,按照各自过错的比例分担责任。

(二)机动车与非机动车驾驶人、行人之间发生交通事故,非机动车驾驶人、行人没有过错的,由机动车一方承担赔偿责任;有证据证明非机动车驾驶人、行人有过错的,根据过错程度适当减轻机动车一方的赔偿责任;机动车一方没有过错的,承担不超过百分之十的赔偿责任。

交通事故的损失是由非机动车驾驶人、行人故意碰撞机动车造成的,机动车一方不承担赔偿责任。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二十五条规定:残疾赔偿金根据受害人丧失劳动能力程度或者伤残等级,按照受诉法院所在地上一年度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或者农村居民人均纯收入标准,自定残之日起按二十年计算。但六十周岁以上的,年龄每增加一岁减少一年;七十五周岁以上的,按五年计算。

最高人民法院民一庭《关于经常居住地在城镇的农村居民因交通事故伤亡如何计算赔偿费用的复函》规定:人身损害赔偿案件中,残疾赔偿金、死亡赔偿金和被扶养人生活费的计算,应当根据案件的实际情况,结合受害人住所地、经常居住地等因素,确定适用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人均消费性支出)或者农村居民人均纯收入(人均年生活消费支出)的标准。

【案例评析】

本案中原告的实际居住地性质没有很明确的书面确认,但是最高人民法院民一庭《关于经常居住地在城镇的农村居民因交通事故伤亡如何计算赔偿费用的复函》规定:人身损害赔偿案件中,残疾赔偿金、死亡赔偿金和被扶养人生活费的计算,应当根据案件的实际情况,结合受害人住所地、经常居住地等因素,确定适用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人均消费性支出)或者农村居民人均纯收入(人均年生活消费支出)的标准。

本案中,根据现有证据,无论根据原告的主要生活来源还是实际的居住情况都是符合城镇赔偿的标准,故嘉定区人民法院予以支持。

第1页/共1页    
首页  上一页  下一页  末页


上一篇:无固定工作仍可获得误工赔偿

下一篇: 退休返聘人员,仍可主张误工费

相关阅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