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驾驶员无财产、车主不连带、车辆未投保、国晖律师依证据规则让职务行为成立

驾驶员无财产、车主不连带、车辆未投保、国晖律师依证据规则让职务行为成立

【案情简介】

原告:江某某,男,汉族,59岁。

被告一:罗某某,男,汉族,22岁;

被告二:罗某,女,汉族,27岁

被告三:××建筑工程公司

2011年2月8日,被告一罗某某驾驶被告二罗某所有的轿车与原告相撞,致原告受伤并送至医院治疗,原告经诊断颅脑损伤。该起事故经交警队认定,被告一罗某某负事故全部责任。原告出院后,上海华医司法鉴定所鉴定原告为八级伤残。因为被告一未在合理时间内承担赔偿责任,原告便寻至国晖所上海分所,请求让被告一承担责任。

律师研究案情发现,本案中被告一罗某某是外来打工人员,无财产;被告二罗某的车辆未及时续保;按照律师的经验,如果车主无过错,一般法院不会判决连带,而且无保险、驾驶员无赔偿能力,对于当事人后期的理赔非常不利。但是与被告一罗某某沟通后,律师获得一个重要的信息,即被告一罗某某当时是在帮助单位办事途中发生的事故,律师直觉这应该属于职务行为,立即调取了被告一罗某某的询问笔录并补充了相应的证据以将其单位追加入诉讼中。

【争议焦点】

被告一罗某某的单位被告三××建筑工程公司是否应当承担陪产责任

【律师代理意见】

虽然被告三××建筑工程公司提出被告一罗某某与其之间是承包关系,罗某某不止为其一家单位工作,但是其无法提供相关有力证据予以佐证,故请求法院对其非职务行为的抗辩不予采信。 

【审理结果】

法院最终确认:“本源确认被告罗某某发生交通事故时系履行职务行为”。” 

【案例评析】

本案中,因为驾驶员无赔偿能力、车主无过错难以连带、车辆未投保。按照一般的处理程序会胜诉,但是后期理赔会存在很大的问题。但经过律师的反复揣摩、与被告的有效沟通、及时发现其为职务行为的重要信息,通过其对证据规则的充分研究,及时的补充了证据、追加了其单位到诉讼中,并运用娴熟的代理技巧为当事人据理力争,维护了其正当权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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