未察觉伤情时与对方协商小额赔偿,后发现伤情严重也可向对方继续索赔
[案情简介]
2011年5月30日7时许,被告江某驾驶的小客车行驶至本市延安路水城路口附近,与原告李某发生碰撞,致原告李某受伤。经XX交警支队作出责任认定,被告江某承担事故次要责任,原告李某承担事故主要责任。发生事故当下,原告李某未觉伤情严重,与被告协商由被告江某赔偿600元了结此事。次日发现伤情严重,再次找到被告江某,就赔偿事宜与被告协商未果,故诉至法院。
2012年2月20日,经原告委托,上海XX司法鉴定所对原告的伤残等级及休息、营养、护理期限进行鉴定。后该部门出具司法鉴定意见书,结论为:被鉴定人张某因交通事故受伤构成十级伤残。
原告李某为行人,被告江某为小客车驾驶员。该车在XX保险公司上海分公司投了交强险,本案事故发生在保险有效期内。
2012年3月9日,李某起诉至法院,请求法院判令XX保险公司上海分公司在交强险范围内承担赔偿责任,精神损害抚慰金在交强险范围内优先支付,剩余部分由被告江某承担赔偿责任。
【争议焦点】
原告李某在事故发生后已经与被告江某协商赔偿600元,后因伤情严重再次索赔,被告江某不愿意赔偿相关费用。
【律师代理意见】
原告李某确因该起事故造成十级伤残,不论是否有先前调解协商的结果,都可以请求被告江某及其车辆的保险公司承担赔偿责任。
【审理结果】
法院最终确认原告李某可以获得相应的赔偿,被告江某车辆的保险公司在看到充分证据的情况下,也认可了李某请求的各项赔偿款。
【案例评析】
本案中,原告李某未察觉自己伤情,草率与被告江某协商赔偿,为维护原告李某利益使其获得赔偿,经过律师对谭某工作的详细了解和分析,运用娴熟的代理技巧为当事人据理力争,维护了其正当权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