居住地区非农业人口比例成为农村户口按照城镇标准的依据
【案情简介】
2011年12月18日16时5分,罗某驾驶沪BL6369号重型货车行驶至沪宜公路嘉美路路口时,与原告驾驶的电动自行车发生碰撞,造成原告项某受伤及其电瓶车损坏的交通事故。事故发生后上海市公安局嘉定分局交通警察支队作出《交通事故认定书》,认定罗某承担此事故的全部责任。 2013年4月23日,上海华医司法鉴定所对原告的伤残等级进行了检验鉴定,鉴定项某构成两个十级伤残。
2013年6月20日项某将罗某、罗某任职公司以及其肇事车辆投保的太平洋保险公司诉至法院,请求法院判令三被告连带赔偿其损失。
其中残疾赔偿金按照城镇标准赔付。
【争议焦点】
按照项某户口本上的户籍性质,项某系外地农村户口,按照上海市2013年度残疾赔偿金农村标准只有34802元,城镇标准为80376元。项某生活居住的村中,有70%以上人口为非农业户口,可否据此认定项某依城镇标准获赔。
【代理意见】
一般农转非需满足两个必不可缺的条件,一、事故发生前在城镇连续居住满一年。二、事故发生前在城镇工作满一年。本案中项某虽系外地农村户口,但是其在事故前一年在上海居住并在上海有稳定的收入,同时其所居住的农村中,有70.9%的比例的人口为非农业人口,实际符合作为城镇的标准。国晖律师就从这两方面出发,竭力寻找对项某有利的证据,国晖律师指导项某向法院提供由有关机关出具的该地非农业人口比例的相关证明,其事故前一年在上海固定居住满一年的证明、工作证明、工资银行卡记录、劳动合同、税单等一系列证据来帮项某争取残疾赔偿金按照城镇标准来赔偿。
【审理结果】
法院审理后认为项某虽居住于上海农村,但项某所居住的农村地区的非农业人口比例已经符合城镇的标准,并且项某在上海连续工作已满一年,因此可以判定其按照规定应按照城镇获得赔偿。最终保险公司同意按照城镇标准来支付项某的伤残赔偿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