护理费无票据证明也可以最低工资标准支持
护理费无票据证明也可以最低工资标准支持
【案情简介】
2012年11月21日15时,被告张某驾驶小型汽车行驶至上海市青浦区金泽镇高速进口培雅路路口与原告驾驶的轿车碰撞,造成原告受伤及车辆受损。经XX作出责任认定,认定被告张某承担此次事故的全部责任。事后,原告与被告就赔偿事宜协商未果,故诉至法院。
2013年4月2日,经原告申请,XX交警支队委托XX司法鉴定所队原告的伤残等级进行鉴定,后该鉴定所出具鉴定意见书,鉴定意见为:原告胸部交通伤,十二根以上肋骨骨折构成八级伤残。
原告受伤住院期间,未请护工护理。被告王某为车辆驾驶员,被告刘某为车辆所有人,该车在XX保险公司上海分公司投了交强险,本次事故发生在保险有效期内。
2013年7月4日,原告起诉至法院,要求保险公司在交强险范围内承担全部责任,精神损失费在交强险范围内优先支付,剩余部分由被告张某与商业险承担。
【争议焦点】
原告在护理期间未聘请护工护理,护理费的赔偿如何认定。
【律师代理意见】
现确有证据证明原告的护理期期间为多少,虽然原告未能出具聘请护工的护理费发票,但依据上一年度服务业行业标准护理费有理可依。
【审理结果】
最终法院确认原告的诉讼请求,按照上海市最低工资标准支持了原告的主张。
【案例评析】
根据司法鉴定书,原告的护理期是确定的,虽然原告无法提供护理费票据,但经过律师的充分了解和分析,运用娴熟的代理技巧为代理人据理力争,维护了当事人的权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