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2年8月23日13时,被告王某驾驶小型汽车行驶至宁国路与原告碰撞,造成原告受伤。经XX作出责任认定,认定被告王某承担此次事故的全部责任。事后,原告与被告就赔偿事宜协商未果,故诉至法院。
2013年6月2日,经原告申请xx司法鉴定所对原告的伤残等级进行鉴定,后该鉴定所出具鉴定意见书,鉴定意见为 八级伤残和十级伤残。
原告受伤住院期间,未请护工护理。被告王某为车辆驾驶员以及车辆所有人,该车在XX保险公司上海分公司投了交强险,本次事故发生在保险有效期内。
2013年7月2日,原告起诉至法院,要求保险公司在交强险范围内承担全部责任,精神损失费在交强险范围内优先支付,剩余部分由被告张某与商业险承担。
2013年9月,保险公司申请重新鉴定,鉴定意见为六级伤残(20%参与度)以及八级伤残(90%参与度),残疾赔偿金按参与度算双方认可,对于医疗费,保险公司主张也按参与度打折扣。
【争议焦点】
医疗费是否应当受参与度影响。
【律师代理意见】
本案律师认为,虽然原告伤残其自身原因也有部分因素,但是其本次医疗费的产生完全是因本次交通事故而引起的,代理律师认为保险公司的主张于法无据,不予认可。
【审理结果】
最终法院全额支持原告的医疗费。
【案例评析】
根据司法鉴定,经过律师的充分了解和分析,运用娴熟的代理技巧为代理人据理力争,维护了当事人的权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