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劳动合同期满后还能否拿到全额的一次性医疗补助金和一次性就业补助金

 【案情摘要】

程先生,男,湖北人,1954年5月出生,2010年进入某公司工作,于2012年8月上午在该公司项下的某工程工作时不慎从移动架上摔下受伤,双足跟骨骨折。2012年9月上海市黄浦区人力资源与社会保障局认定程先生于2012年8月受到的事故伤害为工伤。2013年9月27日黄浦区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出具鉴定结论书,鉴定程先生因工致残程度八级。2013年10月该公司停止为程先生缴纳养老保险。2013年11月程先生领取一次性伤残补助金38960元和住院伙食补助费2720元,但扣除程先生在住院时从单位借去的4000元,共领取37680元。

2013年12月程先生向仲裁委员会提出申请,要求单位支付一次性医疗补助金、一次性就业补助金、停工留薪工资、护理费、交通费。

2014年1月2日仲裁委开庭,单位提供一份劳动合同(合同期限:2012年8月3日—2013年8月3日,劳务报酬8元/时),程先生表明合同上非程桂海本人签字。

【争议焦点】

程先生在劳动合同期满后与单位解除劳动关系,是否还能够享受全额的一次性医疗补助金和一次性就业补助金。

【审理结果】

根据《工伤保险条例》第41条的规定:经工伤人员本人提出与用人单位解除劳动关系,且解除劳动关系时距法定退休年龄不足5年的,不足年限每减少1年,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和一次性伤残就业补助金递减20%,但属于《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三十八条规定的情形除外。

因此,程先生在劳动合同期满后与单位解除劳动关系,仍然有权享受全额的一次性医疗补助金和一次性就业补助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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