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交通事故律师网

咨询电话:021-62280908      18317158389
首页 >> 案例评析 >> 正文

退休返聘人员可主张误工费

退休返聘人员可主张误工费

【案情简介】

2010731日,原告包某从浙江省泰顺县雅阳站乘坐被告XX公司指派员工陈某驾驶的公司名下的大型卧铺客车,于当日下午1740分许到达上海市中山北路客运站内。原告包某下车时行至后门台阶处摔倒致伤。当日,经报警开具验伤单后,原告包某即入住上海市XX区中心医院治疗,伤情经诊断为右股骨颈及粗隆间骨折,于201082日出院;后至上海海英医院、上海中医药大学附属曙光医院门诊治疗,于20101020日入住复旦大学附属中山医院治疗,于20101022日行右全髋置换术,次月3日出院。

201142日上海XX司法鉴定所出具鉴定书,认为原告因摔倒受伤,致右股骨颈及粗隆间骨折等。上诉损伤后遗症相当于道路交通事故八级伤残。上诉损伤后休息期为240日,营养期为120日,护理期为120日。

事故发生后,被告XX公司向原告包某垫付医药费及住院押金4150元。

2011927日,包某起诉XX公司(被告)至法院,要求被告XX公司赔偿:1、医疗费58110.66元,住院伙食补助费510元、营养费4800元、护理费5103元、交通费860元、误工费15840元、残疾赔偿金181476.6元、精神损害抚慰金15000元、辅助器具费305.5元鉴定费1900元、日用品费378元,2、被告承担本案诉讼费用。

【争议焦点】

原告包某事故发生时已为退休人员是否能继续主张误工费?

【代理意见】

    包某前来本所咨询该案时,称曾与对方XX公司私下调解但对方XX公司除了对其部分主张提出异议之外,并告知其已过退休年龄无法要求赔偿误工费。律师查阅了全案证据材料之后,告知包某可向对方主张赔偿误工费,并向其详细讲述了相关法律依据。包某最后决定委托本所律师代理该案。代理律师依据法律规定,搜集全案证据材料,为包某提出了本案的诉讼主张,并要求对方赔偿因交通事故所造成的误工损失。

【审理结果】

    法院审理后认为,受害人遭搜人身损害,因就医治疗支出的各项费用以及因误工减少的收入,包括医疗费、误工费、护理费、交通费、住宿费、住院伙食补助费、必要的营养费,赔偿义务人应当予以赔偿。原告因交通事故而产生的误工损失,各项证据材料真实充分,于法有据,予以支持。

作出判决如下:

一、 被告XX公司应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赔偿原告包某医疗费54824.09元(已扣除被告垫付3286.57元)、住院伙食补助费357元、营养费4000元、护理费4103元、交通费600元、误工费15840元、残疾赔偿金181476.6元、精神损害抚慰金15000元、辅助器具费213.85元、日用品费200元、鉴定费1900元;

二、 原告包某的其余诉讼请求不予支持。

【相关规定】

一、《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

第一百一十九条 侵害公民身体造成伤害的,应当赔偿医疗费、因误工减少的收入、残废者生活补助费等费用;造成死亡的,并应当支付丧葬费、死者生前抚养的人必要的生活费等费用。

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

第十七条 受害人遭受人身损害,因就医治疗支出的各项费用以及因误工减少的收入,包括医疗费、误工费、护理费、交通费、住宿费、住院伙食补助费、必要的营养费,赔偿义务人应当予以赔偿。

第十八条 受害人或者死者近亲属遭受精神损害,赔偿权利人向人民法院请求赔偿精神损害抚慰金的,适用《最高人民法院关于确定民事侵权精神损害赔偿责任若干问题的解释》予以确定。

第1页/共1页    
首页  上一页  下一页  末页


上一篇:外地务工人员交通事故可按上海标准赔偿并可适当提高赔偿标准

下一篇: 肇事司机承担刑事责任后,受害人或其近亲属仍可获得精神损害抚慰金赔偿

相关阅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