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无固定收入私营业主,可以按照行业标准计算误工费

【案情简介】

原告:李某某,男,汉族,57岁。

被告:张某某,男,汉族,31岁;

被告:××财产保险有限公司上海分公司

2011年1月3日12时00分,案外人王某某,驾驶被告张某某所有的小型普通客车与驾驶三轮车的原告相撞,致原告受伤并送至医院治疗。该起事故经交警队认定,机动车驾驶员王某某负事故全部责任。原告出院后,上海华医司法鉴定所鉴定原告为九级伤残。××财产保险有限公司上海分公司为肇事车辆的保险公司。因为两被告未在合理时间内承担赔偿责任,原告便寻至国晖所上海分所,请求让两被告承担责任。

律师研究案情发现,本案中原告为农业户口,2004年办理了个体工商户营业执照,经营花木的零售,没有固定工资,没有办理外来人员综合保险,没有能证明其实际误工损失的有利材料。而且也无法证明,其受伤期间店面生意受到影响,营业收入受到损失。但是如果按照1280最低工资标准计算误工费只有7680元,对当事人又不太合理 。出于为当事人合法利益考虑,律师仔细研究案情,让当事人增加了相应的证据,并按照上一年度零售业职工平均工资标准来计算误工费。 

【争议焦点】

私营业主,如何确定误工费

【律师代理意见】

对于误工费的标准与认定,如果有固定收入的,一般按照单位出具的误工证明、营业执照复印件,辅以当事人自己提供的税单、工资卡明细、社保缴纳情况确定如果当事人无固定收入,例如其为农林牧渔业、个体商贩的,如何确定其平均收入情况继而确定误工费,一般难以举证。如果举证不明的,一般会按照最低工资标准1280/月来计算。鉴于本案中当事人的特殊情况,其为有门面的花木销售商,不同于一般路边小商贩,如果按照1280/月计算,与当事人实际损失不符。按照行业标准计算对当事人会更有利。

【审理结果】

法院最终确认,酌情确定误工费为11838.50元。 

【案例评析】

本案中,因为原告为个体业主无固定收入,无任何有利证明其实际误工损失的直接证据,也无法证明事故造成其相应的营业损失,经过律师的反复揣摩、对证据规则的充分研究,相应地补充了当事人证据中的薄弱点,并运用娴熟的代理技巧为当事人据理力争,虽然最后未能按照起诉状要求全额获得支持,但也使得其正当权益得到了最大程度的维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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