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未办理上海居住证仍可以按上海城镇标准获得赔偿

【案情简介】

2011年1月16日15时20分,在天宝路进天虹路约50米处,邱某驾驶沪XXXXX小型轿车因未按规定掉头,时遇单某行至此处,与单某发生碰撞,致其受伤,事故发生后单某被送往上海市第一人民医院住院接受治疗。上海市公安局某分局交通警察支队制定《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认定邱某承担此次事故的全部责任。。

XXX年XXX月XX日,单某起诉邱某(被告一)、XX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上海分公司(被告二)至法院,请求判令:请求判令保险公司在交强险范围内承担对原告的赔偿责任。剩余部分由被告一承担赔偿责任。具体金额如下:

医疗费44291.2元;住院伙食补助费320元;护理费3840元;营养费3600元;鉴定费1900元;残疾赔偿金63676元;精神损害抚慰金5000元;误工费13000元;交通费469元。律师费7000元。

以上合计:143096.2元。

【争议焦点】

原告单某系农村户口,来上海多年,但在未按规定办理上海居住证,能否按上海市城镇标准获得赔偿?

【代理意见】

单某前来本所咨询该案时,称自己系农村户口,与对方保险公司接触后被告知,自己应当按照农村标准获得赔偿。律师查阅全卷材料后,告知单某,其可以按照城镇标准获得赔偿。刘某惊喜万分。律师向其详细讲述上海市道路交通事故伤残赔偿标准的相关规定。刘某最后委托本所律师代理该案。代理律师依据法律规定,指导单某搜集全案证据材料,为单某提出了本案的诉讼主张,要求保险公司按上海城镇标准进行赔偿。

【审理结果】

法院审理后认为,依据上海市道路交通事故人身损害赔偿标准,原告虽系农村户口,但在此次事故发生前一年在上海市居住,且在上海有固定收入,其主要的收入来源地及消费地均在上海,所以可以参照本市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的标准计算残疾赔偿金,结合其伤残等级,本案残疾赔偿金确定为63676元。

作出判决如下:

一、被告某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上海分公司在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伤残赔偿金限额下赔偿原告单某86536元;

二、被告邱某赔偿单某40131.2元。

【相关规定】

一、《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

第七十六条 机动车发生交通事故造成人身伤亡、财产损失的,由保险公司在机动车第三者责任强制保险责任限额范围内予以赔偿;不足的部分,按照下列规定承担赔偿责任:

(一)机动车之间发生交通事故的,由有过错的一方承担赔偿责任;双方都有过错的,按照各自过错的比例分担责任。

(二)机动车与非机动车驾驶人、行人之间发生交通事故,非机动车驾驶人、行人没有过错的,由机动车一方承担赔偿责任;有证据证明非机动车驾驶人、行人有过错的,根据过错程度适当减轻机动车一方的赔偿责任;机动车一方没有过错的,承担不超过百分之十的赔偿责任。

交通事故的损失是由非机动车驾驶人、行人故意碰撞机动车造成的,机动车一方不承担赔偿责任。

 二、《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

第十六条 侵害他人造成人身损害的,应当赔偿医疗费、护理费、交通费等为治疗和康复支出的合理费用,以及因误工减少的收入。造成残疾的,还应当赔偿残疾生活辅助具费和残疾赔偿金。造成死亡的,还应当赔偿丧葬费和死亡赔偿金。
第四十八条 机动车发生交通事故造成损害的,依照道路交通安全法的有关规定承担赔偿责任。

【案例评析】

本案中,单某为来上海务工的农民工,但在上海工作多年,且固定收入及生活消费均来至上海城镇,根据法律的规定可以按照上海城镇户口的标准进行赔偿。在交通事故的实务中,具有农村户口的受害人,由于缺乏法律知识,虽然符合上海城镇户口赔偿的标准,但在与车主或保险公司调解的过程中,无专业律师的介入,通常无法按照上海城镇标准获得赔偿。

所以在事故发生时,应当及时的与律师取得联系,让律师介入事故的处理过程,才能更好的保护自己的利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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