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事故免责事实无法证明,保险公司赔偿损失
事故详情:2009年7月13日,李某驾驶一辆重型货车在运输后,携带张某,聂某和陈某三人返回单位的路程中,行驶至某桥下后,由于桥下的限制高度不够,导致在货车后车厢的三人被桥下的横梁碰撞。事故造成张某头部重创经抢救无效后死亡,聂某和陈某受伤。三名事故人是重型货车所属公司的搬运工。
重型货车公司有投保车上责任险,8月21日,重型货车驾驶员李某一次性赔偿死者张某家属死亡赔偿金等共计26万元的损失。死者张某家属将保险公司诉至法院,请求法院判定其赔偿死者家属损失。
人民法院在审理后认为,事故发生时,死者张某在事故车上,属于车内人员。但保险公司称张某在事故发生的时候超出货车的限定高度,保险公司不应赔偿。调查显示,张某是搬运工,事故货车在事故发生的时候车内货物已经卸下,三名搬运人员乘坐于车内的安全位置。不属于《保险条例》中的免责范围。故法院判定,保险公司赔偿原告损失5万元。
保险公司不服一审判决,向中级法院提出二审诉讼,中级法院在审理后认为,一审判决符合相关法律依据,维持一审判决,驳回保险公司诉讼请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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