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被盗车辆出车祸,车主不赔偿

        2011年3月,失主张某的一辆桑塔纳在小区停放车库内被盗。2011年5月25日,盗车人田某驾驶张某丢失车辆与齐某发生交通事故。肇事人田某在事故后下车逃逸,在执法机关追捕田某的过程中,受害人齐某感觉自己的权益受到损害且无法获得赔偿,便将肇事车辆的车主张某诉至法院,要求张某赔偿自己事故各项损失16万余元。

        庭审中,被告张某以自己也是受害者,且在事故发生的时候,对肇事车辆不存在支配使用权。相关法律规定,被盗车辆发生交通事故的,由肇事人承担赔偿责任,故张某不应承担事故赔偿责任。

        法院在审理后认为,根据《交通事故处理程序》中规定,盗窃车案中,车主作为受害人在一般情况下不承担事故责任和法律责任。在事故发生的时候被告张某已经失去了对肇事车辆的处理和支配权力,肇事车辆并不能给被告带来任何利益。张某在小区内丢失车辆的行为与本次交通事故没有直接因果关系,既在主观上,被告没有任何过错。原告要求被告承担赔偿责任的请求不符合法律规定,也没有有效的法律依据。故法院判定,被告不承担交通事故赔偿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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