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驾驶执照失效,事故赔偿案例
2008年8月,某运输公司员工张某驾驶公司运输车辆在江西与一辆货车发生
交通事故
。交警部门调查事故经过后作出交通事故责任认定书,事故发生时张某存在过度疲劳驾驶,是造成此次
交通事故
发生的主要因素,张某承担事故的全部责任。该运输公司赔偿受害人损失9万余元。肇事车辆有投保交强险、车损险和第三者责任险,事故后,该运输公司向保险公司提出理赔申请。保险公司以张某在事故发生时驾驶执照已过有效期为由,拒绝理赔。该运输公司与保险公司多次商议后,未达成共识,便向法院提起诉讼。
庭审中,原告称与保险公司存在保险合同,且事故发生情况属于理赔事项,保险公司应该
赔偿
。被告辩称,保险合同中明确规定了无驾驶证或驾驶证有效期已届满、驾驶的被保险机动车与驾驶证载明的准驾车型不符,保险方不负责赔偿,故保险公司不应赔偿。
法院在审理后认为,根据《道路交通安全法》中规定,机动车驾驶人在机动车驾驶证丢失、毁损、超过有效期或者被依法扣留、暂扣期间,不得驾驶机动车。符合上述情况的事故不属于保险公司赔偿义务。驾驶员的驾驶执照过期所产生的后果是投保人明确的,如因此要求保险公司赔偿,有违我国立法本意中的诚信和公平原则。保险公司的拒赔理由符合法律规定及合同约定,故法院予以支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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