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事故造成第三人伤亡,是否涉及共同侵权

        2011年8月3日,雇主陈某和驾驶员周某商议送一批建材前往南昌市,陈某同车前往。驾驶至事故现场后,周某驾驶的货车撞上了王某因故障停靠在路边的货车尾部,货车上的货物散乱高速公路上。事故造成陈某重伤,在抢救无效后死亡,货车司机王某受伤,事故现场的道路设施破坏严重。

        交警部门在调查事故后,做出交通责任认定书,认定周某的追尾行为是造成此次事故发生的主要因素,周某承担事故的主要责任,王某承担事故的次要责任,死者陈某不承担事故责任。另查明两辆货车是属于两家运输公司,周某和王某够是属于雇佣司机,周某是疲劳驾驶。

        王某驾驶的货车是因临时故障,故将车停在路边,王某的行为违反了《道路交通安全法》中的规定,没有将故障车辆停至安全地带,也没有在故障车辆周围50米内放置预警指示牌。周某在驾驶途中感到疲劳却依旧驾驶车辆上路,其疲劳驾驶是造成此次事故发生的主要原因。

        按照事故责任判定,周某所属公司赔偿死者事故损失的65%,王某所属公司赔偿死者事故损失35%。周某和王某行驶是工作需要,不承担事故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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