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交通事故律师网

咨询电话:021-62280908      18317158389
首页 >> 法律资讯 >> 正文

交通肇事判缓刑

        事故详情:

        2010年2月20日,肇事人王某驾驶一辆小型汽车在某路段左转弯时,与正在穿越马路的行人张某发生交通事故。王某在没有确认行车环境安全的状态下,将张某撞倒,并致使重伤。发现撞人后,王某当即下车报警,并将张某送至医院抢救,但张某因伤势过重,抢救无效后死亡。交警部门在调查事故经过后,做出交通事故责任认定书,认定王某在未确认安全驾驶环境下驾驶,是造成此次交通事故的主要因素,承担事故的全部责任,死者张某不承担事故的任何责任。

        事故发生后,王某在律师的建议下,积极赔偿死者张某家属损失,在双方多次沟通后,签订赔偿协议书,王某一次性赔偿张某家属10万余元的死亡损失金等,取得张某家属的原谅。人民检察院向人民法院提出诉讼,指控王某行为构成交通肇事罪,请求依法判处刑罚。

        法院在审理后认为,根据《道路安全法》中规定,被告王某未按照交通规定文明驾驶,导致一人死亡的重大交通事故的发生,其行为已经构成交通肇事罪。鉴于王某在事故发生后,主动报案和救助伤者,并积极赔偿受害人家属损失,取得受害人家属原谅,具备悔罪表现,应从轻处罚。王某的属于过失犯罪,在主观上恶性不深,对其适当采取缓刑。

        法院判定,根据《刑法》中的规定,王某行为构成交通肇事罪,依法判处6个月有期徒刑,缓刑1年。




相关文章:
无固定工作仍可获得误工赔偿
误工费赔偿并不一定完全依据税单
法律未规定赔偿的按摩费项目,国晖律师使其得到支持
无工作证明仍可争取农转非
没交强险、驾驶员被判刑,但国晖将两车主、挂靠公司都拉入连带范围,最大程度的保障了当事人的利益

第1页/共1页    
首页  上一页  下一页  末页


上一篇:事故造成第三人伤亡,是否涉及共同侵权

下一篇: 伪造责任认定书,判刑7年

相关阅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