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军车驾驶证驾驶民事车辆发生交通事故,视为无证驾驶

        2011年7月15日,现役军人王某驾驶一辆车主为李某的货车运输货物,在行驶途中因超车与一辆迎面驶来的轿车相撞,事故造成轿车驾驶员受伤,两辆事故车辆不同程度损坏。交警部门在调查是现场和事故经过后,做出交通事故责任认定书,认定王某在行驶途中超车行为是造成此次事故发生的主要原因,承担事故的全部责任,轿车驾驶员无责。

        事故发生后,在交警部门的调解下,王某和李某赔偿轿车驾驶员4万余元的事故赔偿金。李某向保险公司提出理赔申请后,遭到保险公司拒绝,李某将保险公司诉至法院,要求法院判定其赔偿李某事故损失。李某货车有投保机动车交通事故强制责任险和第三者责任险。

        法院审理后认为,原、被告双方签订的保险合同合法有效。由于王某持有的是部队驾驶证,发生交通事故时驾驶的是民用车辆,应视为驾驶证件无效,属于第三者责任险免责条款约定的免责事项,因原告车辆投保有交强险,法院判定,被告保险公司在交强险强制赔偿限额内赔偿原告损失7000余元,事故情况符合第三者责任险中的免责事由,故保险公司无需在第三者责任险赔偿范围内赔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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