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08年11月4日,岳某驾驶一辆轿车在经过事故现场时将正在横过马路的丁某撞倒在地,此时李某驾驶的重型货车经过事故现场,货车再次与丁某发生碰撞,导致丁某头部被撞,当场死亡。交警部门在调查事故经过后作出
交通事故责任认定书,认定此次事故中岳某承担事故的主要责任,李某承担事故的次要责任,受害人丁某不承担事故的任何责任。
丁某家属向法院提出民事诉讼,人民检察院向法院提出诉讼,指控岳某行为构成交通肇事罪,要求以交通肇事罪的名义追究岳某的刑事责任。
法院在审理后认为,被告岳某的驾驶行为违反了交通法规,导致此次
交通事故的发生,致使受害人死亡,其行为已构成交通肇事罪。鉴于被告岳某在
交通事故发生后,主动投案并如实的叙述事故经过,其行为可认定为自首。被告在审问期间态度良好,可依法从轻处罚。被告岳某犯交通肇事罪的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指控交通肇事罪成立,鉴于被告岳某具有悔过迹象,故法院依法判决被告岳某有期徒刑6个月。
肇事者在主动投案后,只要态度诚恳的供述自己的罪行,才可以证明其具有真诚悔罪服法的表现。法院可在量刑的时候,斟酌以从轻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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