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1年6月5日,肇事人罗某驾驶一辆汽车行驶至事故现场时,与马某驾驶的车辆发生
交通事故,造成马某因事故受伤,两辆事故车辆不同程度受损。事故后,马某在院治疗37天,花费医疗费.6万元,鉴定机构评定马某为十级伤残。
交通部门在调查事故经过后,做出交通事故责任认定书,认定罗某的行为是造成此次事故发生的主要原因,罗某承担事故的全部责任。马某将罗某和保险公司诉至法院,要求法院判定其赔偿事故损失。
法院在审理后认为,被告罗某违反交通法规导致事故发生,造成原告受伤,交警部门出具的
交通事故责任认定书中的事故符合法律规定,法院予以认同。对原告马某的诉讼请求,法院予以支持。但原告马某诉讼中的部分损失计算不符合有关标准,根据原告马某的实际情况,法院经重新计算后,认定事故造成原告马某损失金共计9.2万元,包含事故造成的车辆维修费2.3万元和伤残鉴定费用1300元。
法院判定,被告保险公司在交强险的赔偿限额范围内赔偿原告马某事故损失金9万余元,被告罗某赔偿原告马某事故损失金2516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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