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车辆自燃事故,责任如何确认
2009年10月23日,路某停放在路边的轿车突然起火燃烧,事故发生后,相关执法机关均派出执法人员赶赴现场,执法人员询问目击证人和调查现场情况后,确认为自燃现象。车主路某在事故发生后及时通知保险公司,相关人员也赶赴现场勘查。路某为车辆投保了自燃损失险,保险金额为83800元,有15%的绝对免赔率。
庭审中,保险公司辩称,投保车辆自燃现象不符合合同中的理赔条件,起火原因不明,根据《保险条例》中规定,原告无法提供有效起火证明,保险公司不承担理赔责任。
法院审理后认为,原、被告双方签订的保险合同具有合法效力。车辆自燃损失险属于附加险,投保此项保险的机动车辆在使用过程中,因本车设备发生故障及运载货物自身原因起火燃烧、机动车运转摩擦起火等造成的火灾,为维护投保人权益,保险人应在约定的限额内,赔偿投保人损失。被告拒绝理赔的理由没有相关法律依据,故法院不予支持。
法院判决,被告保险公司支付原告赔款71230元,于判决生效后十日内付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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